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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y,男,法学硕士
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林先生,28,信息专业硕士,计算机研究室主任,国家高级电子商务培训讲师。
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2018年至今, 各大省市交通部都制定了本省市关于网约车的公平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 让网约车在经济法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而国家也希望通过法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管理制度和公平审查制度。本文将通过网约车的范围界定, 分析我国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约车; 法律规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 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网约车的范围界定
网约车, 简单来讲就是通过网络预约出租车。2016年7月出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了界定:"其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 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信息整合依托打车软件为驾驶员与出租车乘客提供点对点的及时对称信息, 从而达成预约客运服务。"它是依附于互联网平台, 同时借助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统计定位系统, 然后再对客户进行招揽, 以此形成和出租车性质相同的出行服务模式。
在共享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之下, 消费主义盛行, 市场的资源配置稍有错误, 导致市场的利用率降低, 法律所涉及的内容还没有完全覆盖网络互联网, 而网约车的出现使得汽车动产的资源使用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 使得被服务者能够暂时的使用汽车这一动产资源。这种使用观念的改变不仅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合理利用, 让消费者占据更多的权利, 并且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大利益的实现, 但与此同时, 网约车所出现的问题也在一步一步加深和凸显, 不能够完全预料到网约车出现对于法律体制的冲击和社会的影响, 因此解决网约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迫在眉睫。
二、在网约车监管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首先, 网约车的公平审查制度的提出是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垄断进行了限制, 但是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 使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的履行存在"灰色地带",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 而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 扫除经济市场的障碍。
其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减少网约车的地方保护主义, 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让网约车的管理从一开始就进入审查阶段, 能够更好地完成司法救济, "健康的竞争机制是衡量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市场机制, 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防止政府颁布限制性竞争的办法和措施, 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对稳定的空间。
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改善建议
(一) 健全公平审查制度法律体系
法律规定结构清晰, 体制健全是对各行各业发展规制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网约车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凸显, 但我国赋予网约车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时间还很短暂。虽然目前《指导意见》和《暂行条例》已经出台并且开始适用, 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也已经开始制定并且实施, 但是这些监管制度规定太过于模糊, 不够清晰, 层次分明不够。
(二)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
国务院《意见》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种自我审查的方式, 即对于网约车监管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为制定者本身, 即"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针对这种监管权力的矛盾, 第一, 应当对审查主体的设定进行适当调整;第二, 可以征求利害关系人、大众群体、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机构的意见, ;第三, 可以进一步确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 具体可以成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机构, 由专业人士根据各个地区差异对网约车监管规定进行审查。
(三) 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未在经济法律规范中适用, 仅仅是在国务院《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所规定, 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对其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梳理不明确。因此, 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竞争法中, 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若政府实施了滥用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则使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 同时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利益衡量分析;若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后果, 则只能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审查。
总之, 只有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全面落实, 对共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改变司法救济的被动性, 主动对网约车进行审查和审核, 才能让网约车和互联网经济领域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
参考文献
[1]吕慧娜。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约车监管领域的适用[A].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第三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研讨会会议论文集[C].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2016. 7.
[2]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 (精装版) [J].中华商标, 2014 (1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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