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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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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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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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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因商标有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差异的消除作用, 消费者对商标认知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心理, 在实际商标法立法中, 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 消费者对商标混淆认知, 会导致出现侵权问题。在商标法中就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文章针对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进行研究。
关键词:商标法; 消费者; 地位;
消费者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 消费者对商标法的主观认知亦是如此, 商标法中务必有消费者的参与, 这样商标法才有存在的意义。商标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设定出最为基础的标准进行商标之间关系的有效调整。通过商标法的实践, 有效处理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文章就对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进行有效研究, 仅供参考。
一、商标权保护和消费者利益的关系分析
(一) 商标权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利益
商品是通过商标来实现信息转换的, 信息表现出来的商品质量也是相同的, 由此对同一商标的商品消费者才能去购买这一商品。消费者的这种放心购买的心理都能让消费者去向更大的市场去购买各类商品, 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看"商品的商标"来购买商品。由此可以说, 通过商标法对商品的商标进行保护, 促使各企业能更加注重消费者青睐的商标, 并进行有效地商品投资, 相关商品的生产单位也能进一步提升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加强商品的投资, 由此保证商品质量的同一性。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商品商标都得到法律保护, 有效提升交易市场效率。
(二) 商标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在商品购买中, 消费者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 通过适当的信息传递, 有助于消费者在短时间内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寻找商品的时间。因消费者花费更少的时间购买商品, 寻找商品的时间成本也变低, 消费者的购买效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 站在经济角度进行分析发现, 商品的商标越容易识别, 消费者在购买这一商品时所要花费时间就越短。
二、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研究
(一) 商标法建立的目的是消费者利益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为了更加明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的学者将在商标制度基本理念的分析中, 将商标法立法目的进行层次区分, 认为商标法直接目的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最终目的则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避免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 促使工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商标权保护而言, 商标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不只是方向一致性, 要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奠定商标权保护的基础。由于经营者商标权人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中相互依存的供求主体, 两者存在着一定矛盾与冲突, 若是没有经营者, 消费者需求则得不到很好地满足;若是没有消费者需求, 经营者供给的商品或者是服务就没有消费对象, 商品或服务价值也就无法体现。商标的不正常应用会直接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通过减少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 商标权也会被破坏。站在社会利益角度, 不管是经营者商标权人的利益, 或者是消费者的利益实现, 都需要离不开社会利益。
(二) 消费者是商标显着性判断的主体
商品的商标经济功能与其机理发挥都决定着商品的显着性, 商标的经济功能有助于消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的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 尽可能减少消费者的商品购买总成本。商品有显着性商标才能实现其信息的有效传递, 便于更多消费者接受。因商标经济功能与其机理的发挥, 直接影响着商标显着性判断主体, 也就是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商标最初判定是站在人们公共领域认知的一种标识, 人们对相关标识已经有了一个一致性的认知与理解, 继而形成呈现出不同类型的符号, 像商品的名称、图形以及用途等, 都直接决定着商品的大小、原料、性质以及功能, 都决定了这些信息具备区别产品类型的独特功能。
(三)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可能
在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的主要认定标准就是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可能性。在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中, 进行了商标侵权标准的建立, 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 以及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判断主体都是消费者。其实, 我国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 在许多国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都是"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像在美国商标法中, 商标侵权认定中消费者的感受就被放置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 主要是通过核心询问, 来判断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也有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调查方法, 实现对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判断, 也有通过对法官主观揣测消费者想法来实现。
三、总结
商标法中消费者地位的研究, 还有待相关爱好者进行充分研究,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不管是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上, 还是商标显着性的判断等内容研究中, 都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地位, 正视消费者对商标法的影响, 尊重商标法中国消费者的地位, 明确商标法的立法实践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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