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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

时间:2019-09-27

  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统一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层面消除了重复征税。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营改增”给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分析了“营改增”给财务公司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部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营改增”对财务公司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财务公司税负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整体税负可能会呈现略有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1.“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税率有所提高。
  
  一方面,“营改增” 后财务公司主要业务的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变为现行增值税的6%,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按同口径测算“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的税率提高了0.66%,征收税率略有上升。 另一方面, 财务公司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现行政策规定集团成员单位不能抵扣,也就意味着接受贷款服务的集团成员企业的财务成本和“营改增”之前一样,并未发生实质变化,而财务公司在考虑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 一般不会提高贷款价格进行税负转嫁, 从而形成了财务公司无法通过金融服务流转来转嫁税负, 间接提高了财务公司的税负。
  
  2.“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应税范围有所扩大。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财务公司增值税主要纳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相比之下,“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的应税服务范围有所扩大,一方面,明确将保本理财收益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视同为贷款服务并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财务公司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均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对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采用列举式进行定义,较之前营业税下更加明确,财务公司纳税筹划空间减少.
  
  3.“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可抵扣项目少。
  
  “营改增” 后财务公司行业税负能否降低,取决于财务公司能否取得足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情况是,一方面财务公司可抵扣项目来源少且金额小,财务公司日常管理费中可抵扣项目仅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住宿费等.财务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较少,办公楼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无法享受“营改增”后不动产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财务公司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额不得抵扣, 意味着财务公司即便是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全部实施抵扣, 仍要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将免税项目部分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一步降低了财务公司的实际抵扣金额。
  
  (二)“营改增”对财务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影响。
  
  1.税收会计核算和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税收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财务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 后财务公司需按上述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业务类型, 设置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并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较之前营业税更加复杂。
  
  二是纳税模式.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财务公司需按季度对实际收取的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基本上采用了“收付实现制”的管理模式。 而财务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形成了税法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与之前营业税相比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2.增值税发票管理精细化需要提高。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一是向客户开具发票.
  
  财务公司开具发票前,需从财务公司业务部门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的开票信息,根据客户类型、业务类型和客户需求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二是向供应商索取发票.
  
  为实现财务公司可抵扣项目的充分抵扣,对于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项目,财务公司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要及时查验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在税务系统完成发票认证.
  
  (三)“营改增”对财务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一是在金融服务方面,财务公司要关注过渡期间合同的衔接,对“营改增”后的金融服务价格予以明确,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对“营改增”后的合同价格、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二是要加强采购管理,梳理供应商资质,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自身比价模型,确保综合采购成本最低.
  
  二、“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研究税收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面临的税收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财务公司应积极研究税收政策,通过对业务形式、合同条款等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合理降低财务公司税负成本.
  
  1.区别客户纳税类型,适当转嫁税负。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需区分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后不能抵扣。 在原来同等收费价格下, 客户的税费降低了,所以要与客户沟通,在不影响原有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将原约定的含税价改为不含税价, 或者提高价格.
  
  2.研究运用统借统还贷款模式降低税负。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财务公司向集团成员发放的常规贷款需按照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则免征增值税。 考虑财务公司的存款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从集团整体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资金,可以按照统借统还的模式进行操作,以降低集团整体税收成本,但此政策也会导致财务公司表内业务转为表外业务,造成财务公司资产规模的缩减和利润总额的下降.
  
  3.充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降低税负。
  
  “营改增” 后财务公司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纳税身份、采购价格以及采购用途等因素,在确保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可抵扣项目均应取得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足额充分抵扣,做到“应抵尽抵”.
  
  4.合理筹划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用好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需在业务发生时按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规定彻底封杀了营业税体制下按贴现收入和转贴现业务支出的净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操作方式.
  
  实际业务操作中,财务公司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后,在票据到期前因公司资金流动性或信贷规模需求,可能在短期内将票据转贴现,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可能会造成财务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和单项票据业务亏损.
  
  所以,“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应当重新审视票据转贴现业务,充分考虑税收成本,在确保有足够盈利空间下再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
  
  5.优先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实现节税。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财务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及常规贷款属于贷款服务,集团客户不能享受融资利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 极易增加集团客户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增值税按租赁税目征管, 集团客户可以抵扣融资利息成本,在同等条件下相比,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可以使集团客户充分享受融资利息的抵扣政策,实现节税。
  
  (二)加强合同和金融服务价格管理。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需及时下发相关管理文件明确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明确供应商选择规则,涉及的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合同条款中需增加对发票取得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同时要有选择性地根据不同业务中不同客户的强弱地位、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转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护原有市场份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价格策略.
  
  (三)研究推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的收入成本、增值税会计核算及日常发票管理变化较大,难度提高.
  
  目前财务公司信息系统仅支持营业税模式下的业务运行,过渡期内大部分财务公司仍需要借助大量的手工台账计算并录入会计凭证,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财务公司需与信息系统供应商共同研究营改增后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迫在眉睫.
  
  三、“营改增”后应进一步明确的税收事项。
  
  (一)关于财务公司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目前发票开具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财务公司贷款客户较多,开票时间集中,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并且发票传递环节也容易出现风险.
  
  二是对于贷款客户而言,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经过调研,客户明确表示,只要税务机关不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客户并无获取发票的需求.
  
  三是如果使用增值税发票替代业务回单, 无形中会给财务公司和客户带来较多发票管理成本,且工作效率不高。
  
  财政税务机关应进一步研究论证财务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要性, 下发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延续营业税下的管理模式,继续采用加盖财务公司电子签章的业务回单代替增值税发票, 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关于财务公司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免费结算服务视同销售的问题。
  
  财务公司作为支持集团实体经济的内部金融机构,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运营效率和效益, 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为切实支持集团转型发展, 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会提供一些免费服务, 最典型的应是免收集团成员企业结算手续费, 大部分财务公司都是这样运做的。 那么, 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提供的免费结算服务项目是否视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财政税务机关进一步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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