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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及方法

时间:2019-09-27

  摘    要: 近年来, 美术作品的商业市场愈发繁荣, 作品种类增多、概念增加, 随着入门门槛的降低与从业人员的增多, 作品的着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我国着作权法中对于侵权和抄袭的定义并没有对其内涵和认定的标准做出规范。本文立足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试图从当代案例中分析美术作品中学习和抄袭的界限, 总结出侵权认定的方法。

  关键词: 美术作品; 着作权法; 抄袭; 侵权;
 


 

  一、临摹、抄袭、侵权的解析

  (一) 临摹

  临摹是指在美术的学习与练习过程中, 包括并不限定于对其他作品画法、构图、用色、内容的模仿, 并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超越“合理使用”范畴的临摹作品, 可能构成侵权。

  临摹行为在练习、研究、欣赏、教学中广泛存在, 是伴随整个美术发展史具有历时性的约定俗成的美术学习方法, 是美术学习不可缺少的环节步骤。

  (二) 抄袭与剽窃

  抄袭与剽窃, 包含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冒名顶替、将他人作品盖头换面据为己有等多种形式。是对权利人的直接损害, 侵权者以此获取包括且不仅限于金钱、名声等利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 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 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 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三) 侵权

  现代着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这类精神成果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此语境下, 作为作品创造者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居于被法律保护的中心位置, 是权利的源泉和依归。美术作品中的侵权, 是指以获利为目的, 通过对权利人作品的抄袭与剽窃, 通过发表或出售, 实现获取包括且不仅限于金钱、名声等利益的行为。在视觉艺术作品着作权案件中, 通常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涉案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界定、作品着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在商业美术领域, 比较知名的例子是《汽车人总动员》, 这部作品直接复制使用了《汽车总动员》的人物形象, 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着作权法的局限

  (一) 着作权法的局限

  根据《着作权法》, 法律仅“保护思想的表达, 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说, 在美术创作中, 具体的创作技法的相似是受到的保护的, 而在具体创意 (美术思想) 上, 是不提倡保护的。

  (二) 无法量化的认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 《着作权法》对于思想表达的保护仅指明了方向, 并没有给出详细可量化的认定标准, 导致了事实模糊。在燕娅娅油画抄袭案件中, 法院判决其油画作品与薛华克摄影作品高度相似。这里的“高度相似”, 具有相当的主观判断因素, 具有不可测性, 不利于快速准确的侵权认定。

  (三) 艺术作品思想的判定

  在艺术作品中, 着作权法过于侧重了同样思想下的不同美术表达, 而忽视了同样表达下, 体现了同思想这一新的状况。在2016年ZARA服装设计涉嫌抄袭的案例中, 被告ZARA并没有回避新作与原作的高度相似的问题, 而是指出原作并不具有自己独有的设计语言和设计思想, 于是判定未构成抄袭与侵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及方法

  (一)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本文认为, 权利保护的目的是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而易于操作的独创性衡量标准, 必须是去除所有主观不可测因素的、清晰明确的、数字化的明确衡量标准。因此, 本文提出以下主张:

  首先, 不采纳“动因”的因素。

  动因的衡量模棱两可, 即使从不同文化、政治领域去判断也相当捕风捉影, 本着科学、可测的原则, 在一切侵权认定时, 本文主张不考虑“动因”。

  其次, 不采纳“接触”的因素。

  “接触”是“抄袭”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不接触”可以成为“非抄袭”的有力证据。但“接触”并无助于作品从“受影响”到“参考”到“借鉴”到“剽窃”的考量确定。

  最后, 让可测的“独创性”成为唯一标准。

  若想让表达方式的独创性可测, 首先要抛弃的是不可证实不可证伪的“独创性”。本文认为, 艺术虽不可测量, 但表达方式是可测的, 明确唯一的、可测的、数字化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才是侵权认定中的上策。

  (二)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操作方法

  本文主张, 基于新的电子技术, 借鉴计算机视觉服务图片搜索的前沿成果, 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是可以明确两张图片的相似程度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在庞大的美术作品电子样本库中 (以千万计) , 同一类图片的信息归纳在不同表中分类存储, 包含颜色分布、几何形状、纹理等不同表。

  当需要鉴定两张枚数作品的相似性时, 可将两张电子图片录入, 拆解特征信息后, 明确在颜色分布、几何形状、纹理等表格中的坐标。从坐标距离便可判断, 在当前艺术创作背景下, 两幅作品的差异的可量化的数值。

  如, 假设样本库为1000万, 三个特征的差异为颜色分布354、几何形状21万, 纹理900万, 则可测算两幅作品的差异为颜色分布存在几乎完全相同, 几何形状区别较大有实质差异, 纹理完全不同几乎没有相似性。由于颜色分布及为相似, 可以认定作品在这一元素上存在雷同。

  通过上述电子手段, 可以用数字量化作品见的差异, 并且随着样本库的增多, 衡量标准的科学性与准确度也在同样成长, 有利于快速准确的界定侵权事实。

  三、结语

  艺术思想与艺术表达是辨证共生的, 通过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对美术作品进行精确的数字化测量, 相信随着技术手段日新的发展, 测量结果会越来越准确。但另一方面, 二次创作这一特殊情况也要格外关注, 辨证的看待原作与新作的关联度, 才能促进行业的长久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政蓉.剽窃的法律认定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王坤.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 2012, 08.
  [3]李宗辉.西方文学艺术史上作者的着作权意识自觉[J].现代法学, 2014, 03.
  [4]苏志甫.视觉艺术品着作权司法保护中的几个典型问题[J].中国版权, 2014,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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