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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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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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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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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其先进的海洋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广泛借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作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海上实践,到了18、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英国颁布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简称MIA1906),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该项制度设计在当时航海技术落后、通讯术不发达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促进英国保险业和海运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当代英国海上保险实务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愈发凸显并逐渐成为保险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从2006年开始,英格兰法律委员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便着手推动海上保险立法改革,历经9年的时间,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InsuranceAct2015,UK)终于问世,并且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MIA1906项下运行了100多年的保证条款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必将影响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35条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应逐渐复杂的海上保险实务需要,改革和完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刻不容缓。由于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至今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有着相对完善的立法和大量相关判例,学习和借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开阔思路、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课题旨在通过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与MIA1906进行比较,分析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发展,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由于本课题涉及当前国际和国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且目前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限,研究本课题有利于把握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新发展趋势、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课题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更加立体的的把握条文本身的内容和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本课题将采用客观、辩证的观点评析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举措,力求对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除此之外,本课题还将结合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所保留的汲取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有益经验、创造性的提出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实践的立法建议,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
首先,本文将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司法判例,针对MIA1906框架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次,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探讨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通过与MIA1906进行比较,深入分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针对保证条款作了哪些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较之以往的保证条款有哪些进步之处以及此次改革的不足之处。再次,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立法文件、立法史和海上保险实践,针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保证条款的改革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海上保险保证立法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英国此次改革中的可取之处,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关健词:英国2015年保险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
Abstract
As a historical marine power, the marine insurance law of The U.K.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worl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 designed in Britain's marine insurance law, warranty, was produced in the British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as early as the 17th century. During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y, the British insurance law was developed rapidly. When it comes to the 20th century, 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IA1906) was published, which affirm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itime warranty system in a statutory law form. In the case of the technology of communication and shipping is undeveloped, the warranty system makes great influence to develop the Britain'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shipping economy.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tain'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defects of the warranty was prominent increasingly and the warranty seems becomes the tool of the insurer to get out of the liability. In view of this, the English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promoted the reform of the marine insurance law actively since 2006. Nine years later, The Insurance Act 2015 received Royal Assent and come into effect on August 12, 2016. The Insurance Act 2015 makes great change to the warranties under the MIA1906 after more than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se changes will exert great influence on the warranties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d undoubtedly. Meanwhile,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have one principled provision for the warranty in the Article 235, which can hardly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for us to reform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mediately. Due to the perfection of the written legislation, the abundance of the relevant case law and deepness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of the British marine insurance warranty system. Learning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Britain in the reform of warranties can help us grasp the future trend in the marine insurance law and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our legislative reform.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MIA1906 and The Insurance Act 2015, This paper aims at mak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The Insurance Act 2015 in warranties, to conduct a research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new warranty system, to have a full-understanding and grasp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The Insurance Act 2015, so as to provide new ideas and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ve reform of China.
As the thesis of this paper involves the hot issue of marine insurance area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but the relevant academic research is limited, This topic have a considerable realistic significance. Since it can help us grasp the new trend of the marine insurance law in the future an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China's warranty reform. Also, this paper have a considerable theoretical research value. First, combined with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research and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creatively, this paper intend to have a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article itself and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in The Insurance Act 2015. Second, This topic will making an objective and dialectical comments on the warranty reforms of The Insurance Act 2015, seeking to have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is reform. In addition, integrate with the specific insurance practices in China, this paper will propose some legislative proposals creatively by considering the useful experience from the UK's warranty reformFirst of all,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judicial precedent, this paper will use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research to make an discussion about the defects in warranty system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MIA1906. Secondly, comparing with the warranties in the MIA1906, this paper aims at exploring the main reforms of the warranty system in The Insurance Act 2015 and analyz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reforms by using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 Thirdly, combined with the legislative document,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the relevant judicial precedent and the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make an objective evaluation about the reform of the warranties in The Insurance Act 2015. Finally, this paper will submit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efects of the warranty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on and offer some practical proposals for the legislation reform of the maritime warranty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The Insurance Act 2015;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aritime warrantysystem
目录
引言
“保证”一词,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保证”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而存在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①而本文将要讨论的“保证”,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之中,是以MIA1906为基础而建立起来一项具体的制度。MIA1906第33条第1款针对“保证”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保证,是指允诺性的保证,即承诺去做或者不去做某种事情、履行某种条件以及肯定或者否定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②因此,保证在实质上起到划定承保风险的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作用。③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根基和条件,保证贯穿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始终,保证条款能否得到遵循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能否实现。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MIA1906的颁布在世界海洋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包括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在内的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由于当时的英国航海技术落后,信息沟通不畅,为了保护当时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保险业免受被保险人的剥削,MIA1906在设定之初就为保险人设定了若干机制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④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机制。在MIA1906项下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无论保证的内容与风险是否有关,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违反的保证事项与实际损失无关或其违反行为随后被补正,也将自动解除保险人的责任。这种设定在当时具有合理性,极大地促进了英国保险业和海上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失衡,英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采用多种方式规避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当初借鉴了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在对保证条款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立法修改由于项下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处于一种严重的不平衡的状态,与当代英国保险业和其他法律的发展严重脱轨,而且受到了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质疑,②自2006年开始,在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的推动之下,最终于2015年通过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鉴于MIA1906在世界海上保险立法中无可撼动的地位,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MIA1906项下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做出重大的修改无疑又将会对世界各国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仔细观察我国《海商法》第235条③可以发现,此处条文中“保证”的含义明显不同于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其他法律中“保证”的内涵,是从MIA1906中借鉴而来,存在于海上保险法的保证制度。但是,该条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现行法中唯一一条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这远远法适应海事实践的需要,完善立法的必要性由此凸显。由于英国以MIA1906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相对完善,且此次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MIA1906做出了重要的修改,故深度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对我国推进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相关立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综述
综合国内外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改革新举措的研究现状,可供参考的文献和资料相对有限。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现存的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对此次改革措施的总体研究,只有部分学者专门针对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在关于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研究成果中,有关学者认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保证是一种必须被严格遵守的条件”“保证被违反后,被保险人的任何弥补或者更正都没有法律效果”“保证被违反之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解除不要求违反保证的行为与保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并且已经结合相关案例做出了具体的研究。⑤另外关于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缺陷的研究成果中,有的学者通过探求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历史沿革,认为这些缺陷的产生既有技术层面也有法律层的原因,①但是对于缺陷本身并没有展开详细的论述。其次,在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措施的研究成果中,有的学者认为“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修正的机会,且违约一旦被修正之后,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第11条第3款被认为是加入了因果关系的考量”.②这虽然高度概括了此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但并没有涵盖全部特点。有的学者虽然对于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措施分条进行了评析,却没有展开深入的论述。③另外,在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出的建议中。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借鉴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我国立法④,有的学者却认为我国当废除《海商法》第235条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引入“风险变更”制度控制风险⑤。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对于MIA1906中的基本内容和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研究成果比较成熟,但对于英国2015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措施及评析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且对于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立法提出的议尚停留在理论层面,不够具体。因此,笔者将着重对英国2015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其评析展开深入的论述并且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从更好的把握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新举措,探究与改革相关的立法文件不仅能够使我们横向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还有利于我们从纵向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因此本文将结合法律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立法文件和司法判例来深入分析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举措。
三、研究分析方法
(一)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法就是结合相关历史资料,对某一事物在过去时间内的发展和沿革进行纵向研究的方法。(二)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就是通过对两个及以上事物之间的比较,探求二者之间的异同,把握事物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对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笔者将结合英国的相关判例和英格兰法律委员会、苏格兰法律委员发布的文件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为规避这些问题所做的一系列尝试进行论述。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举措的研究。笔者在这一部分将结合英国2015年《保险法》条文本身和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的案例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英国此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措施的评析。笔者将结合相关立法文件的基础上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积极意义展开论述。本文的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不足,然后在结合本文第二、三部分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对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立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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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缺陷以及改进
(一)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MIA1906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实践中为规避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做出的改进
二、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举措
(一)废除“合同基础条款”
(二)修改违反保证的后果
(三)新增“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
三、英国2015年《保险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评析
(一)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弊端
(二)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四、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我国立法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具体改革路径
结论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的保险实践,MIA1906在对先前的判例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传统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英国传统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促进了海上贸易和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古老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要。作为英国保险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英国2015年《保险法》并没有除MIA1906中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而是在MIA1906框架的基础上剔除了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增加了新的内容。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太少,早前已有学者呼吁修改我国《海商法》,并且在借鉴MIA1906的基础上对改革提出了建议,由于此次英国2015年《保险法》改变了MIA1906中关于保证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在学习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这些建议,从而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提供借鉴。首先,笔者对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为了规避这些问题所做尝试展开了论述。随后,笔者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措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次,笔者对于此次英国保险保证立法改革措施展开了全面的评析。最后,笔者在结合前文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立法实践,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立法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笔者认为,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早在MIA1906时代,便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此次2015年英国《保险法》更是剔除了MIA1906中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使得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更加完善和成熟。因此,学习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制度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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