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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与建议

时间:2019-09-27

  摘要:反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其目标是追求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但是由于在反诉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主观与客观的限制, 未能有效发挥反诉的价值。本文以我国的反诉制度的现状为切入点, 探究我国的反诉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 以及解决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反诉制度; 公正; 效率;

  一、反诉制度运行现状

  目前, 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方面, 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 法官滥用反诉的处理权利;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当存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三种情况时, 法官有权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 也可以分开审理;而在实践中, 法官在面对反诉的时候往往采取分开审理的办法来处理, 这种行为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漏洞。一方面是法官没有充分发挥反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另一方面, 在法律制度层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本诉与反诉的关联性进行规定;仅有最高法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相同的法律关系之内或者基于同一事实, 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或者具有相关性;这种规定局限了反诉的适应情况。

  二、反诉制度运行不畅之原因

  通过以上对于反诉制度的分析, 可以知道导致我国的反诉制度适用不健全的原因有很多;无论是法官对于反诉为处理的欠妥, 还是法律规范对于本诉与反诉的关系规定不清晰, 最本质的原因是我国的立法对于反诉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不完善:第一, 反诉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制度之一, 但是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实是非常少的, 对于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说显然是不够用的;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相互矛盾的地方;如上文所述:反诉与本诉的联系, 提起反诉的时间, 反诉的管辖等问题, 立法方面并未回应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的适用规范, 这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进一步会损害司法权威;第二, 除了以上的原因之外, 法院的反诉管理机制不全面也是导致反诉与司法实践不匹配的重要原因;"结案率"是案件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反诉往往会使得案件的审理变得复杂化, 与法官追求的结案率相互冲突;另外法官的自身关于反诉的认知程度, 也是限制反诉发挥其作用的原因;在实践中, 由于很多法院的法官未能准确认识反诉的作用于诉讼价值, 致使法官很少适用反诉的诉讼程序;从表面上看, 反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负担, 但是从这整体上来看, 反诉是减少法院案件审理, 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序, 这一点有些法官并未正确认识到, 致使"反诉机制"不能畅通的适用。

  三、完善反诉制度之建议

  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提高反诉制度在司法事件中的实用性, 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 从立法方面入手, 即从立法健全反诉制度;在立法上首要解决的是明确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界限;在理论界, 如何界定本诉与反诉有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是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同一法律事实;另一种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存在两方面的联系, 除了反诉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之外, 诉讼请求应当与本诉存在抵消或者融合的关系;其中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采用的观点是, 反诉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相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存在一定的多种解释关系, 按照立法目的解释来看, 此处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应当是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法院不能以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为由拒绝受理反诉, 应当认为只要是由于同一事实, 而法律关系是否相同在所不问;比如, 侵权的法律关系可有以合同的关系来提起反诉, 有利于避免交叉偿付和法院的反复执行与回转, 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提高是司法效率, 同时在立法层面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最大限度的提高反诉的实用性;第二, 明确反诉提出时间;如果反诉不能在一审开庭之前提出, 就会导致很多难题出现, 同时会使得其他配套的法规变成一纸空文, 完善的难度较大;"一审首次开庭前"确立为反诉的提起时间, 其他的反诉可以用"告知另诉"以及"发回重审"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祖军。我国预备反诉制度之建构[J].政法论坛, 2018, 36 (04) :45-56.
  [2]赵叶倩。论本诉与反诉的关系[J].法制博览, 2018 (17)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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