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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姻法修改中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时间:2019-09-27

  摘要:婚姻越来越成为现在社会的热点问题, 不断有新闻报道婚姻中的问题, 例如重婚、假婚、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等。本文从婚姻法修改的几大重点问题出发, 针对重婚问题、无效婚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入手, 希望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 并且希望婚姻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促进夫妻生活更加的美好。

  关键词:婚姻法; 修改; 夫妻问题; 问题研究与解决;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许多人对于新修改的婚姻法都有许多自己的见解, 婚姻法的修改并不是说明传统的夫妻概念是不对的, 而是我国根据现在婚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夫妻间的生活。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 是结合了我国的国情, 对家庭、婚姻的关系作出较为合理的调整, 并且婚姻法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 笔者对“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探讨”的研究, 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重婚问题

  我国婚姻一直都不允许重婚, 并且对于重婚有明确的定义“在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的视为重婚”, 我国现在许多人都钻法律的空子, 许多人不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以夫妻的名义进行非法同居, 甚至有的在生育儿女后仍然不去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并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 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规定。因此, 国家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 修改了婚姻法, 并对婚姻法重新进行定义, 为了防止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 并且这种行为是十分不负责任的, 决不能被姑息。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1) 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 骗取结婚证, 这时非法的婚姻关系即为成立, 构成重婚罪。 (2) 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有登记结婚, 但在不告知司法机关的情况下, 又一次进行登记结婚, 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并且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 这种行为应该被法律制裁。

  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许多夫妻在离婚后往往会因为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无法达成一致, 这就是夫妻间财产划分不清。夫妻在结婚前应该到相关部门做好财产公证, 这样可以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并且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来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婚姻中的财产大多可以分为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私有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在夫妻双方结婚前到有关部门进行财产公证, 具体划分出财产的所有权, 并且应当以双方的共同约定为主, 以法律为辅。

  在财产划分时, 固定财产是很难划分的, 尤其是房产。现在很多人仍然以为, 在房产登记后付完首付, 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 在最后财产分割时, 自己仍然会得到房产的共同权, 但是,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 房产最后归房产登记人所有, 并且未还款部分为房产登记人的个人债务。这条规定听起来特别的不公平, 但这也是为了防止更多的相关问题出现, 国家法律部门采取的解决方案。

  三、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信息的不断传播,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问题出现, 也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探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 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 国家也作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 所以家庭暴力问题不用在婚姻法中被独立划分。家庭暴力的量刑, 主要看家庭暴力的程度来看是否构成犯罪, 并且按照所触犯的法律相关条例进行量刑。笔者觉得在婚姻中, 实施家庭暴力是不可以被原谅的, 为了夫妻双方的和谐,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是非常正确的。

  在婚姻中受害者因为经济条件受限, 受制于对方, 并且对家中的贵重物品进行损害或是限制了人身自由, 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威胁, 使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了创伤, 这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针对这种情况, 受害者可以家庭暴力作为理由提出离婚, 也可以以婚姻法中的相关民事法律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总而言之,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有关立法的空白, 有力保障了公民, 尤其是在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妇女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对于婚姻法的修改, 是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 为夫妻双方的婚姻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并且婚姻法可以保护在婚姻中较弱的一方。婚姻法的修改, 可以使夫妻相处更加的和谐, 对家庭中的孩子的成长也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父母的和谐相处, 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很大的益处。时代的不断发展, 必然会使许多问题不断地浮现, 婚姻法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地进行修改, 可以更好地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婚姻法在大家的监督和建议下不断完善, 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大众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白云。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6 (13) .
  [2]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9 (04) .
  [3]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03) .
  [4]雷春红。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研究--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文本为分析对象[J].西部法学评论, 2008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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