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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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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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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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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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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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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本文以最新颁布的婚姻法与其司法解释为基础, 探讨了婚姻法在对女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现状, 着重分析了婚姻法在保护女性的人身与自由权利、财产与平等权利、促进女性婚姻观念的转变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法; 女权保护; 财产保护;
一、婚姻法在女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 保护女性的人身与自由
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以及婚姻自主权。女性由于生理上较为弱小单薄, 心理上较为顺从柔弱, 是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主要受害群体。婚姻法针对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 对女性做出了保护。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报警案件中, 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 对施加暴力的一方进行行政处罚, 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人身伤害罪的, 要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经社区、工作单位和警务机构调解多次屡教不改的, 要着重处罚。在多次调解无效、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持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应尽快准予离婚。在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中, 受害女性可以依法向暴力施加方提出赔偿, 并保障女性在怀孕哺乳期间, 身体属于虚弱恢复状态时不会被遗弃。同时, 新婚姻法延续了婚姻法中女性结婚后不必冠夫姓的规定, 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姓名权。女性经过自由恋爱与自主选择进入婚姻, 根据个人意愿解除婚姻, 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
(二) 保护女性的财产与平等
婚姻法对女性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置上。婚姻法中规定, 首先, 夫妻共同拥有婚姻持续期间的工资收入、额外奖金收入、资本营收和知识性营收。其次, 对于婚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和处理权, 丈夫不可以在不知会妻子的情况下使用财产, 对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欠款或其他负债, 妻子不负有共同偿还义务[1].再次, 丈夫对妻子负有抚养义务, 妻子有权在丈夫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最后, 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 也更加照顾受害方、无过错方、经济弱势者, 这通常都是女性群体。在对女性的平等权利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女性与男性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平等。在婚姻解除时, 双方平等的分割财产、平等的处理子女问题。并且女性拥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除此之外, 婚姻中女性拥有以自己的姓氏为婚生子女冠名的权利, 子女受父权传统影响一定要跟随父亲的姓氏的社会习惯也因此改变。
(三) 促进了女性婚姻观的转变
我国封建时期漫长, 封建的婚姻观念与父系社会观念对女性的婚姻观影响严重, 即使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当下, 这样的落后观念仍然影响着很多女性的婚姻选择与婚姻存续状态。婚姻法对剔除落后的婚姻观念和婚姻风气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 婚姻法颁布以及不断适应的过程中, 女性逐渐感受到了平等与自由, 更能够通过自由恋爱进入婚姻, 在婚姻存续期间也能合理的注重个人事业发展, 平衡好家庭与个人成长。同时, 由于婚姻法对房产分割的规定, 女性在伴侣选择上更注重伴侣的个人能力, 财产对择偶的影响力下降。这有利于女性树立健康的择偶观, 减少婚后生活的矛盾, 提升婚姻的幸福感。其次, 婚姻法保障了女性的人身、财产、自由、平等等重要权利, 使女性在受到伤害时可以及时止损, 寻求法律的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婚姻中可以不必忍气吞声, 自由意志得到伸展。
二、婚姻法在女权保护中存在的争议
(一) 婚姻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
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中, 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保护了有产者。例如, 男女婚前由男方出资购买了需要按揭还款的房子, 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或由男方还贷女方负责家务日常支出, 离婚后房产所有权归男方, 如若房价飞速上涨, 女性仅能获得这一阶段内按揭还款的金额, 而不享有房产增值的红利。这一规定更多的考量了对出资者的物权保护, 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女性在家务日常、子女养育、赡养父母方面做出的奉献和投入。由于在社会分工上受多重因素影响, 完全的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中很难实现, 女性通常都是家庭关系主要的照顾者和维护者, 婚姻破裂时应适当的考虑到女性对家庭的付出, 给予女方适当、合理的补偿。
(二) 婚姻法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婚姻法最新的解释中规定, 女性有权单方面终止妊娠, 男方无权以此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女性保护性质, 保护了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但与此同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 新型的生育方式与生育关系涌现。试管技术、代孕技术、胚胎移植技术、人造子宫技术等科技手段孕育出的孩子在离婚分割时的归属问题目前婚姻法中还没有涉及。未婚生子、非婚生子的出现, 也使得婚姻与生育权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割裂。我国目前婚姻法中关于结婚与生育的条件的规定也正在朝着尊重生育自由权、尊重个体作为生育的主体的方向上转变,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女性从生育的角色中解放出来, 更加自由、自主的选择婚姻与人生。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我国的婚姻法适应了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在保护女性权益、平衡社会关系方面功效卓着。但同时, 法律的调整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和在婚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断变化,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婚姻法也应做出相应调整, 促使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更好地得到保护, 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杜蘅。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看新婚姻法的进步和不足[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2007 (01) :36-40.
[2]杨林生。婚姻法与女权保护论析[J].湖北社会科学, 2004 (01) :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