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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具体方式

时间:2019-09-27

摘 要

  重复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往往伴随着增加当事人应诉之诉累、加重法院审理之负担以及矛盾判决的产生等消极影响,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应当对民事重复起诉现象进行有效规制。2015 年施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对民事重复起诉予以否定,并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为民事重复起诉的有效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重复起诉所呈现的形态是复杂而多元的,这一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就略显单薄。因此,构建并完善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理论基础,明确重复起诉识别标准,通过建立立案查询系统数据库、设立强制反诉制度、针对不同形态重复起诉要细化其应对方法等措施重构重复起诉规制方法,以此构建出更为完整的民事重复起诉规制体系。

  关键词:民事重复起诉;民事重复起诉规制;诉讼系属;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ABSTRACT

  Repeated litigation is very common in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It has negative impacts, such as increasing the party's burden of responding to litigation, aggravating the court's burden of trial, and causing contradictory judgments, etc.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proceedings, realize the effectiv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we should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s.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mplemented in 2015,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was firstly denied and the criteria of identification of repeated litigation were clarified, which provided legal basis for effectively regulating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However, the forms of repeated litigations in judicial practice are complicated and diversified, which makes the abo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eak in its applicatio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ore complete system of regulating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should rely on founding and improving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ulating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clarifying the criteria of identification of repeated litigation, reconstructing the methods for regulating repeated litigation by means of setting up the database of query of files,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compulsive counterclaim, specifying solutions to the repeated litigations of various forms.

  KEYWORDS: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regulation of civil repeated litigation, category of litigation, object of litigation, criterion of identification

目录

  引言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呈现着社会矛盾突发的特点,这意味着民事纠纷的激增,大量的民事案件不断涌入诉讼程序之中,造成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因而,为减轻法院的审理压力,避免对当事人不当烦扰与诉累,需要对各个阶段存在的重复起诉的案件,进行排除。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从立法上对重复起诉予以正面否定,并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为这一异常诉讼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随着社会发展,重复起诉的形态也在不断复杂化和多元化,而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尚不足以应对重复起诉的问题。与此同时,法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等基础理论,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完善或建立与此相关的理论和制度,造成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足。因而,笔者认为针对解决重复起诉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我国学者对于重复起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重复起诉概念的界定、与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理论的关系的探讨,此外还涉及到对重复起诉判断标准、适用现状的分析,以及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总的来说,学界对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制度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在此研究之上,笔者认识到对于重复起诉规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最高院将第247条的主旨概括为"关于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定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不利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甚至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一直以来都作为一项当然的原则在使用,而我国立法上从未予以明确;其次,随着诉讼理论精细化发展,这一古来原则已经逐渐被舍弃,逐步演化为既判力理论与制度,德国与日本现已均不在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因而将禁止重复起诉理解为一事不再理,不利于诉讼理论的现代化发展,也会对国家间、地区间的学术交流造成不便。

  其次,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行为是由诉讼系属的效力来作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对诉讼系属理论的建立,相关方面的研究仍还集中于对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的重述,这也就决定了对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及诉讼系属在理解上的混乱。诉讼系属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发生,直至诉讼程序终结,使得诉讼上的请求一直处于法院审判中的状态。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上,诉讼系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表明一种事实状态,同时还表明相应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管辖、诉的变更、反诉等多种诉讼行为法律效力的问题。因而,我国应尽早建立起诉讼系属理论,才能对诉讼过程中的重复起诉现象进行有力规制。在完善我国重复起诉规制制度的过程中,还有必要对国外相关的立法与理论进行研究,总结并借鉴各国对重复起诉规制的成功经验。英美法系对重复起诉之规制依靠于禁止程序滥用的原则,从适用标准来看,原则作为重复起诉处理方式更具有灵活性,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的不同进行认定与判断,这一方面应当对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有所启示,处理方法与程序应当能灵活应对重复起诉的问题。2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往往由法院主动审查后诉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且多数国家与地区建立了专门重复起诉规制制度,并以完善的基础理论作为其支撑。因此对民事重复起诉的规制研究既要学习英美法系在处理问题时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的不同进行认定与判断,同时也不忽视在对裁判中的说理分析,让当事人对裁判的理由有充分的了解。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学习,以明确把握对重复起诉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之理解,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本选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理论层面而言,重复起诉制度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系属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等多种基础理论,而这些理论至今并无定论,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的存在是具体制度运作的基础,因而对重复起诉制度的研究,就要从相关的理论入手,理清它们与重复起诉的关系,采用与借鉴合理的理论部分,进而夯实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好地发挥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及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就实践层面而言,我国司法人员对重复起诉相关规定的适用、当事人对正确诉讼的把握,均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对重复起诉制度的研究,总结具体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我国重复起诉规制制度完整体系的构建献上绵薄之力。

【由于本篇文章为硕士论文,如需全文请点击底部下载全文链接】

  一、民事重复起诉规制概述
  (一)民事重复起诉及其规制的内涵
  (二)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理论基础
  1.诉讼系属理论
  2.诉讼标的理论
  3.争点效理论

  (三)民事重复起诉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1.民事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
  2.民事重复起诉与平行诉讼
  3.民事重复起诉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民事重复起诉规制之必要
  1.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
  2.实现诉讼经济
  3.维护司法权威

  二、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域外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考察
  1.英国的相关制度2.美国的相关制度
  3.德国的相关制度4.日本的相关制度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二)域外制度对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启示

  三、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立法现状
  1.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
  2.1991 年民事诉讼法和 2012 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201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司法现状
  (三)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中尚存在的问题
  1.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不合理
  2.民事重复起诉处理方法单一

  四、完善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规制的建议
  (一)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之完善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争点共通性
  4.关于诉讼请求

  (二)民事重复起诉规制方法之重构
  1.建设立案查询系统数据库
  2.不同形态民事重复起诉应对方法之细化
  3.设立强制反诉制度

结语

  近年来,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较大突破,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百四十七条的出台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再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发布,这些规范化的法律制度着重致力于诉讼诚信建设,通过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维护司法权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重复起诉的规制自然成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从正面对这一异常的诉讼现象予以否定,并对其构成要件及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当事人与法院正确诉讼发挥良好的功效。

  但透过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该规定所构建重复起诉要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未实现预期的效果。基于此,我国重复起诉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首先应确定前诉处于诉讼中(诉讼系属)或获得生效裁判,其次再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同时应当考虑诉讼标的不同,但主要争点共通的情形。还应注意由于诉讼标的存在新旧诉讼标的理论,在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依旧不可避免陷理论的争议中,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无法准确识别前诉与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基于此,笔者采取"类型划分法",对不同类型的诉之标的进行识别。

  最后对重复起诉处理方法单一化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建立立案查询系统数据库、不同形态重复起诉应对方法之细化以及设立强制反诉制度的建议,将重复起诉问题进一步深化、细化,进而有效规制重复起诉问题,预防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诉讼经济主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矛盾纠纷激增,大量的民事案件不断涌入诉讼程序之中,造成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为减轻法院的审理压力,避免对当事人不当烦扰与诉累,需要对各个阶段存在的重复起诉的案件,进行排除。由于笔者水平有限,经验欠缺,故文中部分内容稍显粗浅,个别观点有待前辈、同侪进一步指教、商榷。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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