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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问题及疑义

时间:2019-09-27

  摘要:随着现在经济飞快发展, 关于夫妻财产的《婚姻法》也进行了不断完善, 但由于大多数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例了解都是一知半解, 而夫妻财产直接影响了多数家庭的和谐问题, 所以本文将对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并提出疑义。

  关键词: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 疑义;

  以目前来讲, 社会经济水平, 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直接影响了家庭和谐[1].旧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章制度是为了适应新世纪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进行制定的, 而随着国内步入工业化和科技化时代, 乡下原有的农村人口大批量的进入城市, 并逐步适应接受城市现代化的生活理念与习惯, 这其中还包含了对家庭财产的掌握。然而快速发展的经济使我国家庭财产与日俱增, 财富情况多样化, 尤其是目前现代法治社会观念日益增强, 旧婚姻法的缺陷与不足渐渐显露出来, 所以我国对婚姻法一直在进行完善, 而随着我国对婚姻法不断的修改与调整, 现在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平衡性, 尽可能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

  一、夫妻财产的背景

  近年来, 每个国家针对夫妻财产制度都不同, 但是其中都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别财产以及夫妻联合财产这三种制度, 而在夫妻联合财产中, 往往更重视丈夫享有对妻子的监护权, 所以有使用并管理妻子自身财产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把夫妻双方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包括共同享有与使用这一财产的权利。而夫妻分别财产是说无论婚前或是婚后, 夫妻二人财产都归个人, 分开使用自身财产与收益并含有各自独立管理的权利。

  二、关于夫妻财产的疑义

  (一) 夫妻财产的使用权

  财产本是归夫妻个人, 那么应该如何使用财产权呢?我们都了解, 财产权中包含收益权, 使用权以及占有权与处分权, 那么夫妻财产无论原本是归个人所有, 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应当除了夫妻双方个人所专用生活私人物品以外, 基本上其他使用权都是享有共同所有权利的, 那么, 夫妻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会构成夫妻中一方的侵权行为?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有必要深究的。其实就是说, 夫妻其中一人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的时候, 擅自触碰或是使用对方的财产应该是会构成侵权行为的, 不然, 婚姻法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初衷与意义又是为了什么?还是说只是为了日后离婚时更为便捷才因此设置的。

  (二) 约定夫妻财产的形式

  然而夫妻约定财产形式是否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这种书面形式是不是需要进行公示?其实, 夫妻约定财产并不是仅针对夫妻双方, 而在某些方面更是针对其他人。由于夫妻双方都生活并存在这个社会, 在很多方面必定会与他人进行接触与交流。当这些人深入到以财产交往的时刻, 夫妻双方的信用准则可能是任何人或事物。然而当双方信用标准是某物的时刻, 是不是应该让对方知道是你自己或是以你们的共同财产来进行承担的, 那么双方如果在这一方面发生疑义, 我们就会清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承担或者任意一方的财产来承担责任。

  (三) 夫妻财产的升值与贬值

  严格来讲, 夫妻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存在升值或者贬值的情况, 那升值与贬值应该由谁拥有与承担呢。当夫妻财产认定是个人所有的时候, 那么他的使用权基本上除了双方生活专用的物品, 以及工作所需要的物品与材料以外, 几乎是双方共同所有的, 那财产在使用时随着时间的发展都会有一定的升值贬值或者是保值。那根据新《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来讲, 约定夫妻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后财产都将适用, 可以将无论是各自还是共同所有, 或是部分共同, 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2].

  (四) 关于"财产"的定义

  我们对"财产"这一词的定义是什么?他的范围又在哪里。一般说到财产时, 往往会直接反映到财产中应包含无形及有形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也应包含这两种。而对于无形财产来讲, 既不好分割, 又不好认定, 那对有形财产来说, 都比较容易。然而在某些家庭里, 夫妻双方的综合的培养和提高, 是与对方的支持密不可分的。由于这种情况, 夫妻双方创造出的成果, 于情于理来说是理应由双方共同所有, 以此发生的情况来讲, 无论是哪个人或者法官, 都无法进行判决[3].

  (五) 夫妻财产的分割

  那么对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一些股份与股票等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其实我们都知道, 这种东西存在的价值含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然而, 我们对此进行分割的时候将存在极大风险, 往往对于这些物品进行分割时, 一般是根据当时的价格进行分割, 是不是可以考虑到他的升贬值或保值因素呢, 比如, 双方二人各分得一定的股份与股票, 然而这些行为进行确定以后, 双方拥有其股份或是股票的价值往往因为价格实时变化等因素而改变, 由此表现出这些财产分配的不具平衡性。

  三、结束语

  由于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的构成十分复杂, 以法律来讲, 婚后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在对财务分割上难以进行统一, 而我认为, 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间创造的财产无论以什么方式获得的, 除小件私人物品以外, 都应以家庭和谐为主,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量减少夫妻双方因财产所带来的影响, 维护双方利益, 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超英。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思考[J].山西青年, 2018 (16) :243.
  [2]孙鹏程, 王晓棠。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博览, 2016 (34) :204-205.
  [3]张群。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博览, 2016 (1) :121-12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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