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硕博咨询:82274534

 

专本咨询:84468591

 

微信咨询:essaykey

TEL:15012858052(深圳) 

 

信箱: 82274534@qq.com 

 

请以前的客户主动联系QQ和信箱以方便继续为您服务。

 

代写毕业论文网介绍

本网站是由硕士、博士和高校教师组成的专业代写团队所创办的平台。主要为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在 职研究生、单位公司人员、留学生等提供各种专业代写毕业论文服务的网站。提供的写作服务包括:代写MBA论文、代写MPA论文、代写EMBA论文、代写硕 士论文、代写本科毕业论文、代写专科毕业论文、代写研究生论文、代写留学生毕业论文、代写英语论文等等。作为八年的品牌,已经为几万名毕业生服务,让他们 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的考核。本站负责提纲、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并提供不限次数的修改服务。所代写MBA论文价格、代写MPA论文费 用、代写EMBA论文价钱都是最实惠的,欢迎咨询!

 

最新加入代写论文写手

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y,男,法学硕士
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林先生,28,信息专业硕士,计算机研究室主任,国家高级电子商务培训讲师。
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首页 > 代写论文 > 法律论文 >

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时间:2019-09-27

  摘要: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 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民法保护;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Commercialization rights) 的民法保护, 是指对民众人格标识的保护, 即民众的身体、形象、外貌、声音、姓名、名誉等自然人特征, 也包含组织代表等法人身份。民众的人格标识与民众紧密联系、融为一体。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 主要指将民众的人格标识商品化, 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人格形象".目前, 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越来越多样, 商家利用民众的商品化人格标识, 进行盈利活动的手段越来越多,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相对滞后。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民法中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 还比较模糊。例如, 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具体权利, 表述为商品化权、商品形象权、商业人格权等。这种说法总的来说, 更加侧重"商品", 对于"人格"的表述不清楚, 具体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在保护的过程中, 比较容易和"商品权"、"肖像权"等权利混淆。

  第二, 民法中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比较狭隘, 主要限于现实中已经出现过的被侵犯人格标识案例, 例如声音、肖像、名誉、冠名权等等, 对于公民拥有的其他人格权的保护不明确, 尤其是隐私的商品化权保护措施不足。

  第三, 目前公民的商品化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常常是割裂的, 法律工作者没有对相关范围内的名词进行整合, 公民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 很难得到有针对性的保护。

  二、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完善的一些思考

  (一) 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

  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立法部门应该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入手, 将相关法律概念进行细分, 把公民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落到实处。笔者认为, 首先, 要明确民法中, 关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具体名称, 将"商品化权"、"商业形象权"、"商业人格权"这几个概念区分开来, 明确不同的表述对象, 代表的具体权利, 统一这一权利的表述方法。其次, 相对于"商业形象权"、"商业人格权"这两种表述, "商品化权"仍然是这种权利的最佳表示方法, 是对人格标识商业转化的一种动态过程描述, 更为清晰明确, 不会和其他相关概念混淆在一起。最后, 在确定民法中对于该种权利的保护名称之后, 要对权利作出具体的解释。"商品化权", 可以解释为---公民 (自然人) 通过利用自身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并获取合法利益的权利[1].

  (二) 扩大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对于民法中,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过于狭隘的问题, 笔者认为, 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是对保护的对象进行细分, 并在现有的保护基础上,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第一, 要做好人格标识的分类工作, 要将人格标识与人格权 (Personality right) 区别对待, 合理看待当代自媒体发展与人格标识保护之间的关系, 针对不明显的人格标识, 如声音、姓名等, 要加强实地调查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其次, 要完善民法中, 对于死者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 利用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的发展成果, 利用科技手段, 解决对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困难的问题。最后, 要从公民的角度入手, 加强对民众的人格商品化权保护教育。公民要提高对于人格标识的保护意识, 将自己的声音、肖像、外貌特征、姓名,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认识到不法分子的恶意侵害行为, 不要等到严重伤害已经形成, 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 增强商品化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

  从上文的描述可以看出, 商品化权与人格权在具体内容与立法目的上, 有一定的相似和重叠, 二者的保护对象都是一部分的公民人格标识, 笔者认为, 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保护条例中, 对人格权的具体立法进行一些调整: (1) 将人格权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重叠的部分, 做出一定的区分, 按照"人格权更侧重公民的精神保护,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更侧重公民的经济利益保护"的角度, 完善具体的保护条款。 (2) 对于差异比较模糊的保护内容, 可以适当的延后处理, 根据具体的事件状况, 进行差异化的处理。 (3) 通过立法工作的完善, 适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案例, 补充现有人格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商品化权的民法保护, 是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本文的分析可知, 任何一项人格标识, 都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不法商家盗用, 对当事人的名誉和精神, 造成严重的伤害。因而, 法律工作者要加强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的重视, 加强相关领域的社会研究, 促进立法工作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高瑶。论人格标识之衍生利益的法律保护---以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为参照[J].社会科学动态, 2018 (05) :77-87.
  [2] 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J].法学论坛, 2017, 32 (01) :61-69.

 

TAG标签: 民法保  


上一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下一篇:研究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中的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