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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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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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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摘要: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 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民法保护;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Commercialization rights) 的民法保护, 是指对民众人格标识的保护, 即民众的身体、形象、外貌、声音、姓名、名誉等自然人特征, 也包含组织代表等法人身份。民众的人格标识与民众紧密联系、融为一体。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 主要指将民众的人格标识商品化, 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人格形象".目前, 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越来越多样, 商家利用民众的商品化人格标识, 进行盈利活动的手段越来越多,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相对滞后。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民法中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 还比较模糊。例如, 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具体权利, 表述为商品化权、商品形象权、商业人格权等。这种说法总的来说, 更加侧重"商品", 对于"人格"的表述不清楚, 具体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在保护的过程中, 比较容易和"商品权"、"肖像权"等权利混淆。
第二, 民法中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比较狭隘, 主要限于现实中已经出现过的被侵犯人格标识案例, 例如声音、肖像、名誉、冠名权等等, 对于公民拥有的其他人格权的保护不明确, 尤其是隐私的商品化权保护措施不足。
第三, 目前公民的商品化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常常是割裂的, 法律工作者没有对相关范围内的名词进行整合, 公民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 很难得到有针对性的保护。
二、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完善的一些思考
(一) 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
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立法部门应该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入手, 将相关法律概念进行细分, 把公民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落到实处。笔者认为, 首先, 要明确民法中, 关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具体名称, 将"商品化权"、"商业形象权"、"商业人格权"这几个概念区分开来, 明确不同的表述对象, 代表的具体权利, 统一这一权利的表述方法。其次, 相对于"商业形象权"、"商业人格权"这两种表述, "商品化权"仍然是这种权利的最佳表示方法, 是对人格标识商业转化的一种动态过程描述, 更为清晰明确, 不会和其他相关概念混淆在一起。最后, 在确定民法中对于该种权利的保护名称之后, 要对权利作出具体的解释。"商品化权", 可以解释为---公民 (自然人) 通过利用自身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并获取合法利益的权利[1].
(二) 扩大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对于民法中,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过于狭隘的问题, 笔者认为, 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是对保护的对象进行细分, 并在现有的保护基础上,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第一, 要做好人格标识的分类工作, 要将人格标识与人格权 (Personality right) 区别对待, 合理看待当代自媒体发展与人格标识保护之间的关系, 针对不明显的人格标识, 如声音、姓名等, 要加强实地调查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其次, 要完善民法中, 对于死者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 利用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的发展成果, 利用科技手段, 解决对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困难的问题。最后, 要从公民的角度入手, 加强对民众的人格商品化权保护教育。公民要提高对于人格标识的保护意识, 将自己的声音、肖像、外貌特征、姓名,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认识到不法分子的恶意侵害行为, 不要等到严重伤害已经形成, 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 增强商品化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
从上文的描述可以看出, 商品化权与人格权在具体内容与立法目的上, 有一定的相似和重叠, 二者的保护对象都是一部分的公民人格标识, 笔者认为, 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保护条例中, 对人格权的具体立法进行一些调整: (1) 将人格权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重叠的部分, 做出一定的区分, 按照"人格权更侧重公民的精神保护,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更侧重公民的经济利益保护"的角度, 完善具体的保护条款。 (2) 对于差异比较模糊的保护内容, 可以适当的延后处理, 根据具体的事件状况, 进行差异化的处理。 (3) 通过立法工作的完善, 适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案例, 补充现有人格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商品化权的民法保护, 是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本文的分析可知, 任何一项人格标识, 都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不法商家盗用, 对当事人的名誉和精神, 造成严重的伤害。因而, 法律工作者要加强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的重视, 加强相关领域的社会研究, 促进立法工作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高瑶。论人格标识之衍生利益的法律保护---以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为参照[J].社会科学动态, 2018 (05) :77-87.
[2] 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J].法学论坛, 2017, 32 (01) :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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