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是由硕士、博士和高校教师组成的专业代写团队所创办的平台。主要为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在 职研究生、单位公司人员、留学生等提供各种专业代写毕业论文服务的网站。提供的写作服务包括:代写MBA论文、代写MPA论文、代写EMBA论文、代写硕 士论文、代写本科毕业论文、代写专科毕业论文、代写研究生论文、代写留学生毕业论文、代写英语论文等等。作为八年的品牌,已经为几万名毕业生服务,让他们 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的考核。本站负责提纲、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并提供不限次数的修改服务。所代写MBA论文价格、代写MPA论文费 用、代写EMBA论文价钱都是最实惠的,欢迎咨询!
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y,男,法学硕士
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林先生,28,信息专业硕士,计算机研究室主任,国家高级电子商务培训讲师。
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发展, 票据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挖掘并发挥效用。近年来, 我国票据融资比例直线上升。但由于对"融资性"票据的定位不够准确, 参与票据融资的主体增多, 造成票据市场一度十分混乱。因此, 针对我国融资需求大量上涨的态势, 对票据融资进行创新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票据信用功能; 融资性票据; 无因性原则;
一、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实践现状
融资性票据是相对真实票据而言的概念, 它本质上是以票据融资功能为基础, 以实现融资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工具。
目前, 我国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中小企业由于信用问题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 而法律允许的短期融资券发行门槛又较高, 造成众多融资渠道均不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以致其发展缓慢、存活周期较短。相对其他融资方式, 融资性票据具有便利性高、流动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 对中小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虽然我国法律上不承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 但其在市场中早已客观存在。
二、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困境
(一) 未建立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合法性限定在具有"真实交易"前提下, 这既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 也是对融资性票据的否定。票据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促进票据流转, 实现资金流通的便利与安全, 而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立法过分强调票据出票及背书流转须存在真实交易, 这严重背离了票据法的价值目标, 同时, 也造成票据自身功能不能得到良好发挥。
(二) 否认无记名票据的合法性
依据票据对权利人不同的记载方式, 票据可划分为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无记名票据的持票人仅凭其持有票据即可证明权利人身份, 并可据此实现票据权利或通过交付转移权利。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和本票均应是记名票据, 若未记载收款人, 则属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 将导致票据无效。而支票虽可为无记名票据, 但在提示付款和转让之前, 出票人仍须授权补记。因此, 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无记名票据, 这势必会影响融资性票据在市场中的流通, 是融资性票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 票据法定种类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本票实为银行本票, 其在实务中已得到长足发展, 而商业本票至今尚未得到认可。但具备商业本票性质的短期融资券早已在市场流通, 并带领票据市场取得突破性进展。若仅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票据信用体系, 将大大降低票据活力, 制约融资性票据发展, 弱化票据信用功能。
(四) 信用体制缺陷
信用是票据之根本, 伴随于票据出票、流转及兑付各阶段。目前, 我国信用环境并不理想, 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淡薄, 企业信用普遍偏低。融资性票据灵魂之所在即企业须具备良好信用, 但因我国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完善的信用查询及公告系统, 无法了解融资方的偿债能力、预判其违约风险, 这将极大束缚融资性票据的前进步伐。
三、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建议
(一) 确立无因性制度
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先决条件是将其合法化, 从法律角度肯定它的存在。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理论的灵魂, 其旨在于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以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在修订《票据法》时, 应对包括第十条在内的有因性条款予以禁止或修改为倡导性条款。《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维护票据流通, 还包括保障交易安全。我们应将加强金融监管、维护票据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动因融入实体规范中, 建立一种均衡各方利益的制度性缓和机制。
(二) 赋予无记名票据合法地位
我国禁止无记名票据, 是考虑到其流通中风险偏高, 交易安全难以保障。但其便捷程度远高于记名票据, 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说"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 票据法之一切制度, 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仅因流通安全而否定该类票据实为不妥, 就现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融资性票据的特性而言, 允许无记名票据的存在, 并将融资性票据纳入其中, 显然更有利于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
(三) 增加商业本票为法定票据种类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是相对而言的, 二者主要区别于出票主体, 前者出票人仅为银行, 后者出票人为非银行主体。《票据法》中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即否定了银行以外其他主体签发本票的权利, 严重限制商业信用机制的构建, 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按照票据一般原理及国际通行做法, 本票应属信用票据, 而现阶段我国将银行本票定性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 严重弱化了本票信用功能, 使其沦为支付结算工具。《票据法》修改时, 应保留有关银行本票的规定, 同时将商业本票纳入法律规定范围内, 以达到丰富票据种类, 优化票据交易工具, 为融资性票据制度提供支持的目标。
(四) 优化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对发展融资性票据至关重要。融资性票据是不以真实交易为前提的自付债券, 其违约风险由融资人的偿债水平和信用度决定。因此, 针对融资性票据应建立多层面的信用评级制度, 打破以银行信用为主导的评级趋同化局面, 净化票据市场, 为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票据法[M].台北市:台湾三民书局, 1980.
[2]刘子平。民间票据融资及其法律应对[J].法治研究, 2015 (01) :145-151.
[3]杨悦。我国融资性票据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TAG标签:
上一篇:乡村振兴发展中物权的立法建议
下一篇:票据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优势及合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