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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

时间:2019-09-27

摘要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的年龄。1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我国是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上不能被评价为是犯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无从谈起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以本国公民一般在多大年龄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标准,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未成年的身心发育情况等。现行刑法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97年刑法制定时的规定,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遍应用,未成年生理心理普遍早熟,低龄化犯罪增加,其主观恶性也加大,手段越来越复杂,暴力性更加严重。在现代社会,未成年刑法改革的成功与否是判断该国的刑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其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未成年刑法改革中的关键,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及该适用何种刑罚。

  近年来,有些学者主张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其因为有些学者认为最近我国犯罪低龄化及暴力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应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来扩大其处罚范围,达到震慑效果。笔者同意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

  本文通过研宄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比较分析外国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反思,叙述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并提出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立法建议和配套举措。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研宄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和方法。

  第二部分是研宄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

  第三部分是反思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叙述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是通过叙述外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包括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借鉴它们的经验,分析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有借鉴性意义的措施。

  第五部分是立法建议,包括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建议以及降低年龄之后可采取的配套举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1研宄背

  景未成年是我国的未来,事关未成年的问题无一小事,随着社会进步,未成年的智力水平也提高,认识事物的能力也加强,未成年各方面的发展对我们社会说无非是有利的,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也越来越多,除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人数多了以外,其参与犯罪的年龄也随之越来越小。1997年刑法中以14周岁作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界点,笔者觉得现我国刑法规定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呈现的犯罪现状,不符合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大环境,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进步都呼吁我们国家的刑法应适应这种时代变化,其中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以14岁作为分界点是1997年制定刑法的时候规定的,时隔20多年,已然不符合现如今未成年犯罪所呈现的特点,因此撰写了这篇论文分析当前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缺陷以及以后发展的方向。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行为人必须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达到的年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有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才能称之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积累的,因此“年龄”

  因素在刑事责任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确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才能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处以刑罚,也涉及到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要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在特定年龄阶段对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才处以刑罚。可见,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仅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未成年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对未触犯刑法的未成年来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是一种对未成年的保护,对己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的影响就更加深远了,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决定何种行为未成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成熟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因此研究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至关重要。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以实行了多年,制定该制度时的时代背景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笔者认为现今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己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本文分析我国当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举措。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犯罪也呈现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方式趋于智能化、犯罪手段趋于越来越残忍等等,为了对未成年进行特殊保护而一味的宽容未成年犯罪,不仅不能实现特殊保护的目的,也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踏入犯罪的歧路,这样也会失去刑法具有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基于未成年犯罪呈现的新特点,社会民众对未成年犯罪进行严惩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应对现有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笔者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包括美国、日本、国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并借鉴了他们的有效经验以及分析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措施。根据种种分析笔者主张应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及其相应的配套举措。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完善有所帮助,也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1.2研宄目的及研宄意义和方法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刑法改革的成功与否是判断一国刑法刑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未成年刑法改革的力度。不过与国际上未成年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相比,我国未成年刑法制度中刑事责任年龄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改革上的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近年来随着未成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比较严重,学者们对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下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提出自己的分析,并提出应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及配套举措,对我国未成年人刑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创新之处是,从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犯罪特点、未成年的生理心理、时代特征等方面论证了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能力下限的必要性,同时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找出他们对我国的启示,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价值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在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中,本文对刑法保护社会秩序和未成年利益所蕴含的内在价值进行了分析。本文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立法和司法认定两方面的问题。同时为了更好的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问题与先进经验国家存在的差距的明晰,本文对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了研宄,为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通过介绍主要国家的未成年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情况,客观分析国内未成年刑法制度中应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并引出适用于国内的借鉴观点来完善国内的未成年刑法制度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未成年刑法制度改革是一种观念的改革,更是一种制度的变革,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逐步统一认识,进一步重视未成年犯的健康成长,关心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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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贵任年龄制度概述
  2.1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
  2.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述
  2.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行规定

  第三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贵任年龄制度的反思
  3.1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立法缺陷
  3.2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

  第四章外国未成年人刑亊贵任年龄制度规定及其启示
  4.1外国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
  4.2外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完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贵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建议
  5.1应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5.2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配套举措

结语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梁启超先生的这句话,充分反映了未成年人的重要地位,未年人即包括正在健康成长的“阳光少年”,也包括曾经犯罪的“问题少年”,从刑法层面看,关注的焦点应该是“问题少年”.

  本文通过五个部分的叙述,反思了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并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立法建议以及相关的配套举措。刑事责任年龄是未成年刑法制度的核心,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趋势,通过一些数据证实了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和暴力化倾向严重的观点,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3周岁扩大其处罚范围,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未成年犯罪的问题。确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会比之前多,但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确实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普遍早熟,13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12岁小学毕业,13岁时己经是初中学生,初中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比小学生更强,以13岁作为一个犯罪年龄的分水岭,是合理的,科学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说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3周岁的必要性己经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和配套举措,我们不能一再宽容那些实施刑法17条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因为未达到现行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犯罪年龄让他们不受刑事处罚,这不仅保护不了未成年人,也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总之,未成年刑法改革既是一种观念的改革,更是一种制度的变革,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逐步统一认识,进一步重视未成年犯“问题少年”的成长,关心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笔者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3周岁,不仅要他们受刑法的调整,也要通过一系列的配套举给予未成年犯更多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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