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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探讨

时间:2019-09-27

  摘要:随着民间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 投资理财行业出现井喷式扩张, 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 由于缺乏成熟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监管措施, 投资理财类公司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巨大的经营、法律等风险, 因此有必要在分析该类公司经营特点和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来预警和防范, 以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营投资理财公司; 风险; 防范对策;

  Study of Risk Preven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ompanies

  WANG Fang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inancial industry, the investment banking industry expands rapidly. Priv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ompanies are springing up one after another, Due to the lack of mature legal norms and perfect regulatory measures, huge business, legal and other risks exist in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ompanies in 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So it is necessary to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for early warning and prevention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company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inancial industry.

  Keyword:

  priv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ompanies; risk;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当前随着民间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 民间资本不断增加且融资潜力巨大, 推动投资理财行业出现井喷式扩张, 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 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缺乏成熟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监管措施, 投资理财类公司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巨大的经营、法律等风险, 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来预警和防范, 以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当前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特点

  当前由工商部门核准的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咨询、信息中介、委托理财等第三方中介业务, 但实际情况是, 大部分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 打政策、法规的“擦边球”, 其经营特点表现在:

  (一) 设立营业门店网点, 扎堆经营

  投资理财公司为自抬身价, 招揽顾客, 大多开设在人流量大、金融机构聚集的金融街、写字楼等地段, 扎堆经营。这些门店的选址都很有讲究, 总店几乎都在高档写字楼如万达、新世界, 连锁门店则深入到城市各高档小区, 有的门店直接设在商业银行网点的附近, 门店大多装修豪华, 其营业场所有的堪比银行网点的贵宾理财室, 为吸引路人驻足几乎每家公司门前都会安排专人派发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宣传单, 工作人员西装革履, 从外表上来看,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几无差别。

  (二) 承诺高息保底, 对外公开宣传

  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向投资者推荐的理财产品、P2P理财方案等, 产品期限大多3个月到1年, 5万元起步, 年收益率从12%-18%不等。为最大限度吸收投资人资金, 也有1万元起步的小额产品销售, 他们向投资人公开进行宣传, 声称这些理财产品收益高, 有些还有担保、债权抵押和垫付本息等多重风险保障。其主要宣传方式有户外广告、发送宣传单以及网上广告等。通过网上搜索, 在“百姓网”上可以免费发布投资理财服务信息, 包括投资咨询或者投资产品开户。

  (三) 集资手法多样, 私自发行理财产品

  投资理财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本为中介服务公司, 却打着投资咨询、融资咨询、融资担保、资本管理、财富管理等旗号, 在自身不具备发行理财产品资质, 也无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 私自发行所谓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从事集资业务。有的理财公司以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 通过实体门店、网络推广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股权等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五花八门, 鱼龙混杂, 令投资人真假难辨。

  (四) 以中老年人为营销主攻目标

  在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眼中, 手上闲置资金较多的中老年人是其最佳客户人选, 因为年轻人要买房、买车或者创业, 手头上可投资金不多。他们采取返利的方式进行营销, 投资达到一定金额, 会有大米、食用油、调料等物品赠送。一开始这些中老年客户可能只敢投入小额资金, 但等做过几期后, 觉得安全了, 就可能会一次性拿出全部家底来投资。

  (五) 资金大都自融自用或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资本的特点就是其逐利性, 这些投资理财公司不惜代价融资到手的巨额资金, 不会轻易投向低回报的行业, 要不然就没有利润空间, 他们一定是想办法投向高回报、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股市等, 资金链条一旦断裂, 就会出现兑付危机, 导致东窗事发。

  (六) 与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互相渗透

  当前,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风生水起, 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创新探索阶段, 加之行业监管缺位, 一些投资理财公司打着网贷、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旗号, 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很多投资理财公司迅速从传统领域向网络金融领域转变, 集资方式也逐步向网络发展, 形成线上线下同时经营, 实体门店与网络投资平台互相造势的格局。

  二、当前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存在的风险

  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的火热, 与民间资本的投、融资需求及银行等渠道资金紧张息息相关。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吸收资金的背后, 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而放贷牟利与其脆弱的风险控制手段相比, 是现实的经营风险, 一旦投资资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是无法收回, 则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央行条法司曾在2014年11月为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民间投资理财公司, 开出了三点风险警示, 明确“不得提供担保, 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1]。但在这些公司中, 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的现象非常普遍, 已经触摸到非法集资的底线, 其经营和法律等风险表现在:

  (一) 经营风险

  实际上, 相比客户通过正规理财产品、信托、股票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 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对客户承诺的投资理财回报较高, 通常向客户承诺的年化收益率基本在10%到20%之间, 其对外的投资收益只有超出这个幅度才可能有利润空间, 但常规的投资很难保证有如此高的收益水平。并且, 其向客户承诺的收益的期限大多是以一年为期, 有的甚至是以季度为期支付利息, 在此期限内获得投资回报, 满足对客户还本付息的承诺,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因此, 他们只得想办法将资金投入房地产、股市、民间借贷等高收益领域, 而高收益伴随的一定是高风险, 这是市场定律, 一旦其对外投资经营活动无法在短期内达到高额回报, 就会出现资金兑付困难, 从而造成经营风险。

  (二) 法律风险

  投资理财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 贯穿于其吸收资金的始终, 其销售理财产品也好, 发行私募基金也罢, 目的都是为了筹集资金, 总体而言, 要在央行条法司规定的“三条风险警示”框架下开展, 一旦触犯, 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 则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一是发行私募基金吸收资金。理财类公司利用私募基金发行筹集资金, 看似合法, 实际却是打政策“擦边球”, 钻法律“空子”, 逃避监管。按照2014年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不得公开宣传, 只能针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而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投资产品必须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二是发行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在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 大量投资理财类公司也在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开发理财产品, 从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来看, 此类公司大都只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信息中介、委托理财等第三方中介业务, 其开发理财产品的行为, 应属超范围经营。目前, 对此类行为的行政监管, 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 人民银行、证监局、银监局、金融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在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 尚未将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经营行为, 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对公安机关而言, 对民营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经营行为, 只能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认定, 凡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行为, 只要是达到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就应予以追诉。

  (三) 重大涉稳风险

  投资理财公司在集资经营活动的初期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 用后来吸收的资金来支付前期利息, 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 从而吸引更多资金。发展到最后资金链条断裂, 大量集资款已被挥霍殆尽或用于支付利息, 犯罪嫌疑人可能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 直到后期无法维持或卷款“跑路”, 这时不法活动已进行了很长时间, 投资者数量和涉案金额往往非常巨大。投资人眼看参与集资款项血本无归后, 往往情绪激动、言行偏激, 极易受他人煽动, 群体串联上访, 甚至聚众围堵交通要道和党政机关, 引发群体性事件[2]。

  三、当前民营投资理财公司风险防范的对策

  满大街铺开的理财机构背后, 表面看是财富, 实则是不断累积的风险, 事实上, 对于民营投资理财公司的乱象, 工商、证监局、银监局和地方政府金融局都可以监管。鉴于上述风险, 应本着打防结合, 打早打小的原则, 对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防范, 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 健全相关法规、完善各种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进一步发展, 有必要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 拓宽合法融资渠道, 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 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 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 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 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将民营投资理财行业的主体准入、从业资格、经营方式、资金监管等相关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规范行业行为, 打造一个理性健康的投资理财市场。

  (二) 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由于行政监管是源头防范最为关键的一环[3], 因此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 应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如可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需经过市场准入许可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防范、监测和预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 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 强化综合监管,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因此, 对民营投资理财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况, 建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其以发行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集资的行为建议由证监部门监管;对其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的行为则建议由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局协调工商、银监部门进行监管。

  (三) 加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工作

  为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威慑态势, 提高风险防范的预见性, 应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 对各区、各行业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处置, 集中摸排一批线索, 查处一批案件, 并建立健全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 实现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工作的常态化,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当前专项排查处置工作的重点是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及私募股权投资等关系广大群众切实利益的领域。结合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要围绕重点行业、人员、迹象和区域, 运用基础工作和专业技术手段, 发动群众, 借助行业主管、监管及反洗钱等部门力量, 抓住网上、网下两个信息源, 广泛发现和掌控线索,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 依法打击, 稳妥处置

  当前应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私募股权投资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 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遏制案件的高发与多发, 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 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 提高打击效能。在破案打击的同时, 还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项措施, 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 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 分类处置非法集资所涉资产问题, 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 广泛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当前为规避投资理财中的非法集资风险就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群众理性、科学地进行投资, 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如利用电视与网络、广播与报刊、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 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政策、剖析典型案例以及投资风险教育[4], 贴近基层、群众与日常生活, 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走进机关、工厂、学校、家庭和社区, 从而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 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莉娜, 徐朱之.浅议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 25 (2) :29-34.
  [2]马文潇, 王阳.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治理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5, (31) :295-296.
  [3]田向红, 王拓.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调查及惩防[J].人民检察, 2015, (18) :59-61.
  [4]陈育红, 闫鹏远.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 2015, (8) :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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