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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对策

时间:2019-09-27

  摘要:近年来,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 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税收问题较多, 具体为:契约型基金纳税主体认知错位、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负担较重、利用基金分红恶意避税等。为此,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对策: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纳税主体身份、要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缩小公私募基金之间的税收负担差距。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历程; 现状;

  证券投资基金既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也是重要的投资工具, 对于证券市场、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速度十分迅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7年年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已近万亿元,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税收制度来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然而, 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突出, 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税务规定大都落后, 阻碍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理财工具, 我国私募基金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地下生长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4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一部分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 投资者对专家理财的需求日益迫切。然而, 当时我国的公募基金尚处于探索阶段, 不能满足多元化投资的需求, 更不能提供有特色的高端理财服务。因市场需要, 其他代客理财模式出现, 因此我国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下自发产生的。1996—2000年, 股市震荡上涨, 股市赚钱效应引热私募基金业, 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进入股市, 上市公司也开始将闲置资金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许多证券公司的精英纷纷跳槽出来,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管理公司, 产生了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第二阶段为阳光化成长阶段 (2004年至2013年) 。2004年深国投推出了一只证券类信托计划“深国投·赤子之心 (中国) 集合资金信托”, 基金经理为赵丹阳。这是国内第一个采取信托方式发行, 由私募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产品。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充当私募基金的发行方, 私募基金公司受聘于信托公司, 负责管理募集资金。通过这种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得以公开, 它的出现正式开启了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新纪元。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信托型阳光私募提供了新的法规依据, 促进了阳光私募基金更规范地发展。2009年为完善新股发行机制, 证监会叫停了信托证券账户新开户。由于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被暂停, 需借信托渠道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行业陷入极大的困境, TOT模式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制度创新应运而生。2010年, 首只以有限合伙方式运作的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成立。截至2012年年底, 信托私募产品规模达到2.2亿元, 阳光私募逐渐得到市场认同, 成长为一支新兴市场力量。

  第三阶段为合法化发展阶段 (2013年至今) 。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协调范围, 从此私募基金不必再用“阳光”二字作为其规范运作的标签。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等方面做出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2014年证监会出台《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提出在“鼓励基金业务创新, 推进基金产品创新”的同时, “转变监管方式, 大幅精简、整合、清理审批备案报告事项, 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 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 再次为私募基金行业松绑。2014年8月证监会又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款做了具体化规定。可以说, 新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一系列新规为私募基金行业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进步和发展, 国内的企业融资需求和投资者投资需求也愈发扩大, 而更加多元化的投融资途径和平台伴随不断膨胀的市场需求也在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投资者不断扩大同样不断革新的更灵活的投资需求,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也正在以飞快的发展速度不断前进。截至2016年年底,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433家, 已备案私募基金4.6万只, 认缴规模达10万亿元, 首次超过公募基金管理规模, 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达40.63万人。并且伴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私募基金的投资结构也从过去较为单一的投资结构发展到目前包括股权、债券、同业拆借、ABS以及其他各级各类OTC市场产品在内的多元化灵活型的投资结构。

  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

  (一) 契约型基金纳税主体认知错位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主要有有限契约型、合伙制和公司制。契约型基金是利用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的基金, 我国90%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了契约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单位和个人, 契约型基金既非单位亦非个人。因而, 契约型基金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而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税法上的纳税主体进行征税, 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例如, 财税[2016]140号文将基金运营和分配均作为增值税征税环节, 并规定管理人为运营环节的纳税人。这不仅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相违背, 而且导致管理人和投资人对同一笔收益重复征税。

  (二) 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负担较重

  我国政府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税制的主观意愿是减轻负担, 避免多重税收, 但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起来的金融工具, 对其进行税收界定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而在客观上还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例如, 当前我国对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一般工商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就会导致个人投资者重复征税问题, 给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造成过重的税负负担。按现行税收制度, 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转让所得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以红利、股息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利时, 投资者按其类型不同,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其中, 个人投资者需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对股息、红利、利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环节税负率累计高达40%。由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面临双重税负, 远高于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权税负, 形成了较重的税收负担。

  (三) 利用基金分红恶意避税

  许多居民企业利用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避税。居民企业在基金分红登记日前溢价买入具有高分红特性的基金, 取得免税的分红收益后低价卖出或赎回, 从而产生投资损失抵冲当期应税所得。利用基金分红恶意避税问题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以高比例分红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某机构投资者于权益登记日前一天5月14日申购该基金510万元, 买入价格按照5月14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净值2.3932元计。该基金于5月15日完成分红除权, 每份红利0.686元于5月16日发放。且该基金5月15日净值增长0.16%, 5月15日基金公司公布的除权后基金净值为1.7111元。该机构投资者5月16日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 并享受到本次的基金分红。假设基金净值5月16日保持不变, 该机构投资者单次申购该基金510万元, 避税金额达37.3万元, 客户现金流增加33.3万元。

  三、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 要尽快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身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但在税务处理上, 却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税收地位上的不公平, 将导致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实际税负增加, 从而导致不同投资人之间 (公募与私募) 的地位不平等, 影响了私募行业发展的积极性。要尽快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身份可参照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 将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在税收上视为透明体, 直接对投资者征税, 而对契约型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征税, 使得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致。

  (二) 要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税收问题是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之一。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的市场中性原则, 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因此应该极力避免。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用的做法, 对于公司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正常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 同时还应在个人投资者取得基金分红的情形下, 执行减半收取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法上, 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复征税, 且降低征管成本, 建议在基金收益分配环节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 逐渐缩小公私募基金的税收负担差距

  政府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对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均豁免企业所得税, 这与私募基金相比形成鲜明的税收差距。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现行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公募基金买卖证券价差形成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私募基金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未来合法注册的私募基金能否同样适用类似的税赋标准, 亟须进一步明确。税负不公会扭曲资源有效配置, 导致市场效率降低, 活力不足。建议税收政策首先减轻对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税负, 以激励人们大力发展私募基金, 进一步拓宽我国的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1]高金平.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 2017 (9) :64-69.
  [2]刘文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税收问题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
  [3] 单梓恒.我国基金行业所得税政策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
  [4]曾晓玲.对证券投资基金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 2012 (6) :129-131.
  [5]李静.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探讨[J].税务研究, 2011 (4)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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