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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不足

时间:2019-09-27

  摘要:文章首先针对《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不足展开深入的剖析, 而后进一步综合现状对于如何推动其实现完善加以讨论。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发展; 不足;

  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 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空白, 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法律层面的确认与保障, 对于建立公民社会保险权利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固然具有不容置疑的进步意义, 但仍然存在一些与社会实际情况不十分适应的情况需要引起关注。

  一、《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不足

  想要切实推动《社会保险法》向前深入发展, 就必须明确其自身的应有价值, 尤其是宏观层面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唯有如此, 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考察和审视。从社会的层面看, 《社会保险法》的存在, 首先在于实现收人分配的深入调节, 其次则是将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和规则落实到法律领域, 做到有法可依。对于前者而言, 必须认识到保险资金流通的本质在于社会的再分配, 做到有效有序运行, 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同时也是面向公平全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增强普通劳动者生活预期的重要举措。而对于社会再分配的价值, 自然除了保障公民生活以外, 对于社会稳定同样有着积极意义。而从立法本身的角度看, 《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体现在立法技术以及宏观两个层面的价值。对于立法技术层面,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保证了一般规范价值的实现, 明确了法律关系以及主体权责和义务;而在宏观层面角度, 《社会保险法》对于实现整个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是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武器。

  虽然《社会保险法》价值和目标明确, 但是在实际中仍然是存在不足之处的。首先, 《社会保险法》对不同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却未能对国家财政补贴的具体比例进行确定。此种状态有利于我国社保制度并轨阶段的灵活控制, 但是却无法调动用人单位积极参保, 同时对于灵活就业等类似人员在参保时的的社会公平性有一定抑制作用。其次, 《社会保险法》的责任不够明确, 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都相对有限。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体系之下, 国家责任居于首位, 但是却不能作为唯一责任方, 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以及个人责任, 三者并未能够明确界定。而对于监管方面而言, 《社会保险法》虽然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了明确模式界定, 也规定了监管主体, 但是其主体之间存在价差, 实际实施过程中必然带来地方政府和企业无视法令的问题发生, 从而反而削弱了监管力度。最后, 《社会保险法》定位不准, 授权立法的问题同样存在。当前《社会保险法》相对而言比较强调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 而对于弱势群体权利规定不够明确, 这种鲜明的行政色彩, 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技术不足。

  二、切实推进《社会保险法》的完善

  通过上文的分析, 可以发现《社会保险法》虽然得到确立,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未来可以综合实践落实状况, 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

  (一) 进一步深入统筹, 加强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法》需要进一步强调社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这是决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成功的关键所在。在这个基础之上, 进一步落实保值增值, 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回报率, 加强社保基金高效运营的渠道建设, 是当前存在于该领域的工作重点。除此以外, 《社会保险法》中并未能够做出必要的数量概念界定, 这同样是需要迫切改进的方面。具体而言, 就是需要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 以及具体相关数据进行明确和公布, 对各级财政补贴承担的具体比例以及国家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 是未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二) 加强监管, 落实公开透明原则

  只有公平透明的社会保险体制, 才能吸引更多人参与投保, 才能有效实现运营, 并且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 最终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这可以说是政府主动承担责任, 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系之中的首要动机。当前在《社会保险法》体系中, 直接威胁到公开透明等相关原则的首要问题在于授权立法, 作为一种有效的策略, 它能够有效摆脱立法信息匮乏的状况, 但是同样, 对应的监管体系必须能够及时确立起来, 以保证《社会保险法》的有效作用。

  (三) 完善法制, 实现动态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基础性地位, 决定了其必然需要对应的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作为配套, 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但是一直以来, 我国社保制度在实施的层面上缺乏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价值在这一领域立法经验的不足, 缺乏能够借鉴的范本等, 都会造成不同层面的问题出现。因此, 唯有加强梳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将责任不断具体化, 完善配套规则制度, 才能推动《社会保险法》日趋完善, 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 尤其应当注意将《社会保险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融合, 其中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 唯有多个方面的法律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才能达到结果的最优。

  三、结论

  《社会保险法》的有效运行和实施, 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唯有不断深入考察其与现实生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 才能有的放矢地加强对应建设工作的展开, 才能不断实现公平社会。

  参考文献
  [1]林嘉。《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创新[J].法学杂志, 2011 (9) .
  [2]王素芬。理想与现实的调和:对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反思与重塑[J].河北法学, 201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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