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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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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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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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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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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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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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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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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9-09-27
摘要:知识产权法对于维护我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够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所以知识产权法对于人们利益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也不容小觑,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相关问题。在司法中应该贯穿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原则, 还要明确公共领域保护问题的相关制定。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领域; 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之间有着极其复杂的关系, 两者之间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相互独立的。二者之间的界定有一定的困难, 我国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 社会也在不断的进步, 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加复杂, 界定也比较困难, 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研究。
一、当前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不能够引起相关管理人员的重视
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管理在我国的很多部门中都没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就为很多的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与个人的划分关系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 根据事物的本质来判断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很多部门没有意识到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保护的重要性, 所以很多的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盗用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产权, 相关人员如果在这个时候不能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待这种行为, 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猖狂, 还有可能对社会相关部门的信誉和知名度等造成不好的影响, 损失公共领域的应得利益。知识产权中的公有领域也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到不好的影响。
(二) 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整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还不够完整, 虽然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 但是还有很多的社会现象在法律介入的情况下没得到好的处理, 这是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保护权的缺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的方式来盗用或者侵害公共的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权利, 但是法律中有很多的情况没有明文的规定, 所以不能够对不法分子的行为做出最恰当的处理。一方面损失的公共的相关利益, 对公共的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另一方面助长了不法分子盗用或者侵害公共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气焰。因此, 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一)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我国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要想完善对公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保护, 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公有领域的界定过于狭窄, 如果其它的产品对其进行模仿就会使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受到一定的影响, 还有可能会对商品的正常销售产生阻碍, 另一方面是公有的标记、徽章等的保护没有在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充分考虑到公有利益。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完善监督管理, 在发生一些意外情况的时候, 能够充分利用到相关的法律, 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的检查应该更加完善。如果个人冒用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 这就属于侵犯了公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应该加大对这种事件的管理力度, 从根源上遏制这种事情的发生, 需要完善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加大管理力度。
(二) 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公共领域的一般条款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在的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很多人为了获取利益, 盗取其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 并且盗取的方式有很多种, 知识产权法相关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不法分子盗用产权的时候才开始对公共领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这样会对公共领域造成很大的损失, 还会造成很多不法分子的猖狂心理。因此, 在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时候, 要综合考虑一些未知的因素, 充分发挥法律职能, 把对知识产权对公共领域的保护力度发挥到最大。其次, 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从根源上最大程度的避免盗取知识产权的事件发生, 这样才能够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夺取知识产权的事件才不会频频发生。但是, 最主要的保护还是应该来自于相关的法律, 法律能够让人们敬而远之, 将侵害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 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三) 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对公共领域的附加保护
在我国的现阶段来说, 知识产权法对公共领域的附加保护实施力度还不够大, 因此人们应该加强对这一方面的控制力度。我国的社会中有很多的现象都对知识产权法有很大的阻碍因素, 法律中也有很多问题, 这是因为法律在界定侵害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时候规定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应该具有利益管理或者竞争关系。法律在对一些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界定的时候, 会将这两种情形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 这样对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是十分不利的, 很多的纠纷案件都对公共领域知识产权造成了影响。知识产权法应该将争夺公共领域的主体由竞争与利益关系转化为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这样对取得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大, 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 让人们对于知识的研发更加有动力。
三、总结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公共领域的保护力度, 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人们的研发动力, 从而促进我国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郑思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领域的附加保护[J].行政与法, 2017, 79 (57) :69-70.
[2] 杨明。试论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兜底保护[J].法商研究, 2016, 80 (68) :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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