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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概念中国适用性探究

时间:2019-09-27

  摘    要: “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产生,其逻辑起点截然不同,其概念内涵存在巨大差异。本文通过概念区分和对比研究,从“主体力量”、“政府立场”、“工会起点”、“前途命运”几个方面论证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两个概念的产生起点和内生逻辑的差异,分析中西方概念差别的依据,同时明确集体协商概念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推动力。

  关键词: 集体协商; 集体谈判; 差异; 不同;

  一、问题的提出

  19世纪40年代,英国学者韦布夫妇在其着作《产业民主》中阐述了“集体谈判 (collective bargaining) ”的概念,在学界广受关注,被誉为这一理论的开创。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集体谈判的概念引入中国并在学术界进行讨论。1994年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提出了“协商谈判”的概念。此后,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使用的都是“协商”的概念。

  常凯围绕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研究指出集体协商的本质就是集体谈判,并建议我国从立法上将“集体协商”修改为国际通行的“集体谈判”。程延园围绕着集体谈判制度研究指出我们使用“集体协商”是对劳动关系本质认识不清的表现,应该从立法到实践中都使用集体谈判的概念。英国劳动社会学者Simon Clarke指出:中国的“集体协商”没有体现出雇主与雇员利益冲突的本质,建立在商议和民主管理上的集体协商不能促使雇主与雇员在利益上进行斗争,相对于“集体谈判”而言“集体协商”几乎是无效的。赵炜在对西方文献的梳理中指出:在西方,集体谈判是雇主通过关闭工厂形式,雇员通过罢工的形式将自己武装起来成为谈判的武器,而谈判的实质就是斗争;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从属于不同的层面,协商是以合作为前提,协商只是对谈判中未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补充,协商的决定权属于雇主。谢玉华认为:集体谈判是西方围绕着劳动报酬和利润分享问题,经历长期的劳资冲突后形成的谈判机制。集体协商在中国则是强调劳动关系的协调性而非对抗性。

  在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中,有一部分学者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也有一部分学者对于中国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应当使用“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存有不同的声音。集体协商始发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产业革命下工人阶级反压迫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谈判本身是一场腥风血雨的过程。中国的集体协商相对于集体谈判而言是避开西方漫长的冲突过程,并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展现出中国的特色。

  二、“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的概念区别

  “协商”和“谈判”是近义词,但是仔细斟酌其内在含义仍然存有本然的区别。从字面词意来理解,根据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第1版中华汉语词典释义;

  “谈判”意为“多边或多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彼此间的争端举行会谈,以求达成协议”围绕争端展开,突出冲突性。在劳动关系领域中预示了工人集体和用工单位之间是不友好的、是对抗的。其次追溯到集体谈判概念产生的19世纪中叶的西方资本主义的现状中可知,集体谈判之所以产生,是工人在不断地被压榨和剥削的现实下,为了生存而做出的选择,“集体谈判”实质为抗争。因此,不论是从字义理解,还是结合实践基础,“集体谈判”的指向非常的明显,一方面指明了谈判主体的间的关系是对抗的;另一方面指明主体间的谈判行为是斗争性的。
 


 

  “协商”意为“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议”体现是力图达成一致,突出了合作性。用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展开的是一幅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同力共建和谐的画卷。20世纪90年代集体协商出现在中国的劳动领域,对于中国而言,不论是改革开放之前还是改革开放之后,工人阶级都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劳动者与企业都围绕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两者间不存在本质上的对抗或斗争,当前中国在劳动领域出现的问题,即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中国改变大背景下带来的现实问题,围绕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商”将中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引入非对抗的氛围之中,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问题纳入到正常的、可对话的和平轨道。在“协商”的意识主导下势必对于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生产生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也体现出中国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目标性。

  三、“集体协商”概念中国适用性分析

  “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都围绕着劳动领域而展开,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在不断发展,因此,抛开社会形态单纯的讨论劳动关系是机械化、简单化的研究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发展之时已经非常明确地看到“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这是个非常实际的严重问题”,只有“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才能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从1994年《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中的“协商谈判”,到1995年《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中的“集体协商”;再到2001年《工会法》和2007年《劳动合同法》中的“平等协商”,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使用“协商”的概念来指导构建中国的劳动关系。通过对比“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之间的差异,明确“集体协商”在中国的适用性。

  (一)主体力量不同

  “集体谈判”概念的伴随着工业革命的爆发而提出。工业革命使得西方社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量的无产者“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化,资产阶级在大机器生产中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财富,另一方面“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资本家通过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使得工人阶级“必须在两条路中做出选择,要么屈服于命运,成为资产阶级的牲口而维护资产者的利益;要么起来反抗,尽一切力量扞卫自己的人类尊严”。至此,工人为了争取最基本的生存权益被迫开始反抗斗争。然而,劳动者个人不论是在寻找工作还是在就业待遇的选择时,其力量是十分微弱的,为了出卖劳动力维系生产,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交涉,但如果工人能够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集体的名义同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立刻得到改变,正如亨特所言:“雇方如果不是遭遇到强大的抵制力量,被迫不得已逼坐到谈判桌前,其是不会接受集体谈判的”。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集体谈判”是工人阶级用血泪斗争而取得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为了扞卫其统治地位迫不得已而接受的方式。

  中国选择的是不同于西方的一条崭新道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新的劳动关系也拉开帷幕。早期计划经济时代,劳动类型单一,在城镇劳动者是以工资为载体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农村是以工分为载体与集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无自主用工权,因此劳动关系的确立完全由国家行政主导,劳动关系不存有对抗或者是斗争的因素,“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三方表现出利益的一致化。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的劳动关系也翻开了新的篇章,多元化的用工方式逐步丰富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内容。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驱动性变革,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诉求开始出现分化。一方面劳动领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迅速的变革,另一方面国家劳动法规的欠缺、单位现代化管理的缺乏以及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固化用工思维,使得中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以农民工群体为代表的围绕“无合同用工”和“拖欠工资”为主要方面的劳动问题。1992年《工会法》到1994年的《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在学界被视为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的正式推行。与西方的工人斗争不同,“集体协商”的出现是执政党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主动制订并实施的国家策略,是国家赋予工人阶级被动的权利。同时,在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其自身的利益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利益是相一致的,“集体协商”就是在非斗争的条件下,解决内生问题,是中国劳动关系自我发展和革新的内在需要。因此,“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产生的逻辑起点截然不同。

  (二)政府立场不同

  欧洲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工人的状况急剧恶化,“工人不仅一无所有,而且无法依靠劳动为自己谋取生活资料,变成了赤贫”,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工人开始反抗。而此时,代表资产阶级的统治政府自然而然地与资本家列队站齐,通过多种形式方式对工人阶级的反抗进行了残酷的镇压1,然而个体的力量总是弱小的,在残酷的现实中工人阶级不得不在一次次失败中寻找出路,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要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直到19世纪,工人开始逐步认识到个体劳动者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工人必须联合起来众志成城形成合力才能面对强大的资本。19世纪40年代,英国工人开始尝试以集体行动来对抗资本的压迫,为此政府颁发了法令2,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剥夺工人的权益。然而政府的压制,并没能缓和阶级冲突,反而矛盾愈演愈烈,激化的工人运动徘徊在暴力斗争的边缘。西方政府开始意识到工人作为一个阶级的群体力量的崛起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是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味的压制不仅促进了反政府的意识形态的高涨,同时也激化了工人阶级的反抗情绪,并有可能走上革命的道路,在此背景下,政府不得不相继废除了禁止结社的法律,1868年,英国工会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工会力量走向壮大,并为今后的“集体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可见,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保证其阶级利益,被迫介入劳资冲突,被迫承认“集体协商”的合法性。

  与之截然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了更好地协调当时社会存在的多种经济成分而形成的多种用工关系,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明确提出“劳资两利的政策。”从立法上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为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签订集体合同”。此期间,上海市工商在资方和工商业者之间发挥协商作用,如:闸北水电公司因企业困难发不出工资而产生争议,经市工商联同该公司资方研究,协助公司资方同工会协商,取得减低工资的协议;美泰炭酸钙厂因奖金的分配问题而产生劳资争议,经劳资双方同意,获得圆满解决3。1978年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建立,中国劳动市场步入了多元发展时期。全国总工会也在1978年10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积极地制订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1983年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新时期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部门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决议。”以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的集体协商制度就此得以恢复和发展。回顾历史清晰可见,新中国从成立之初,执政党便将协商制度作为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并从立法上保障了其合法地方。与资本主义工人阶级来之不易的“谈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政府一直是协商的积极倡导者,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劳动问题,工人与单位在政府的主导下保持着和平而平衡的关系,政府的立场为和平对话的“集体协商”形式提供了现实保障。

  (三)工会起点不同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工业革命。“机器的使用引起了无产阶级的诞生……工人成群结队地从农业地区涌入城市,难以相信的速度增长起来,而且增加的差不多全是工人阶级。”在这种情况下,庞大的工人阶级成为了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然而“大城市里工人阶级的状况就表现为一个逐渐下逐级降的阶梯:最好的情况是生活暂时还过得去;最坏的情况是极端的贫困;但是一般说来,是更多地接近于最坏的情况”,为了争取基本的生存工人阶级开始与资本家进行斡旋,但很快工人就意识到个人力量的薄弱,面对资本家毫无话语权,众怒难任之下诱发工潮,使得工人阶级意识到集体的力量,直接促进了工会组织的诞生。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工会都被政府视为非法组织而招到镇压,以1900年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勒得罗大屠杀”工会运动为例,共有约12000位矿工参与,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对罢工的煤矿工人营地开枪,杀死了二十多人,包括妇女和儿童,而今科罗拉多城的勒得罗镇是美国赫赫有名的鬼镇。尽管遭受政府的残酷镇压,工会组织并未因此而瓦解,反而越挫越勇、逐步生长壮大,迫使后来政府最终承认其合法性,为工人阶级赢得了基本的话语权。正如詹姆斯·坎尼森所说“工人别无选择必须向雇主出卖劳动力,工会则为劳动者获得了与雇主谈判的力量”。在西方工会是工人阶级与雇主、与政府斗争的产物,这是一个自下而上不断抗争的过程。从工会的萌芽到形成到被合法的承认,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工人阶级作为被剥削的阶级,与资本家、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是尖锐的,想要获得话语权只能是不断地斗争,因此,带有显着斗争性质的“集体谈判”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有其产生的现实土壤和实践依据。

  在新中国工会的产生是个崭新的历程。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发,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四点:第一在新中国工会具有政党主动赋予的合法地位;第二从时间上看工会合法地位的获得是非常迅速的;第三工会合法性的获得没有出现工人阶级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斗争过程;第四新中国的新政权仅仅成立不到9个月的时间即颁布工会法,可见执政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在中国,工会从一开始便被统治阶级和执政党所认可。1992年《新工会法》通过并当即实施,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两部法律相继实施对保障劳动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工会工作与国家政府工作基本是同步运行的,也就是说:在新中国,工会的产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是国家和政府自然而然所赋予工人阶级的权利。不仅如此,中国的宪法明确指出“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不仅仅是要扮演工人利益的代表者,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肩负起维护和巩固工人阶级政权的使命,这也是中国工会与资本主义工会最为本质的区别。“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既是工会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工会在工人阶级领导权下的社会中应当承担的使命。由此可见,中国劳动关系更倾向于通过平等、和平、互利、共享的对话和调节形式来保障整体的利益实现,集体协商的意义也正于此。

  (四)前途命运不同

  2018年11月17日法国巴黎爆发“黄背心”运动,这是法国50年来最大的骚乱,也再次将西方资本主义工人阶级的现状带入大众视野。此事件的导火索为法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柴油税每公升上涨了6.5欧分(约0.5元)。6.7欧分对法国的资产阶级而言不值得一提,却是压垮工人阶级的最后一根稻草。据悉法国政府提高燃油费,是希望提高燃油税来推广新能源车辆,减少空气污染,然而已经习惯于以牺牲工人利益为代价换取利益的政府却没有真正地意识到对于柴油车的选择是因为其低廉的费用以及人们无法再支付更多的现实。无奈与愤怒之下,法国人民走上街头以暴力的形式展开了与政府的谈判。“黄背心”运动的集体谈判行动为工人争取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和税率的优惠,也使得民众看到,即便距离19世纪产业革命已经过去了几百年的今天,工人阶级的利益获得还是要通过斗争的形式来获得,甚至在以后都不可能改变,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斗争是同资本关系本身一起开始的”。

  在中国,集体协商是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的大背景下,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基本同时出现,因此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集体协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集体合同的签订,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确定劳动用工的责、权、利,法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基石,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工人的利益是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构建和谐劳动是社会主义社会下企业发展必须要遵循的路径,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劳动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下企业的发展所作出的最好的选择。首先,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人阶级维护其领导权益的现实需要。其次,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必须要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中国工会其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执政党政策部署的需要。再次,在社会主义社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和工人的建设,特别是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相一致的情况下,将工人阶级上升为合作伙伴远远比将其视为竞争对手更为有利。最后,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统治和管理机关,代表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的意志,政府、工人以及工会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总之,从国家的初衷、社会的立足点以及人民的需求来看,具有斗争性质的“谈判”都不是中国劳动关系的内在实质要求,只有通过协商才能真正的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四、小结

  事实上,不论是西方学界对“集体谈判”概念的发展和延伸,还是我国对“集体协商”内容的探讨和分析,都是基于一定的大环境之下,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均会孕育出不同的解读和不同的主张。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控制着社会的处置权和话语权,是社会的最高利益,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人阶级通过了几个世纪的斗争和努力,用血和泪才换来的,也正源于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劳动领域中“斗争”的思想非常的突出,“集体谈判”鲜明的斗争特性符合西方资本主义的现实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至今道路和前进方向都是朝着民主法治迈进,尽管中国在改革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但是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从未动摇。从逻辑上来看,任何一个阶级都不可能自己向自己发起斗争,在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工人阶级不可能选择通过“集体谈判”这种斗争性的方式来挑战本阶级的领导地位,只有通过“集体协商”这种和平对话的形式,积极主动地解决现行的问题。展望未来,在当前中国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有着更高需要的现实诉求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中国劳动的特色,集体协商在中国的讨论也应立足于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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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注释

  1 汪仕凯在《西方国家如何回应工人阶级的兴起》中指出了国家在压制工人阶级所采取的“直接压制、间接压制、立法压制、司法压制、选择性压制”共5种形式。
  2 英国1799年一一1800年颁布的《结社法》和法国1791年颁布的《夏勃里埃法》就是这类法律的典型代表。
  3 案例来源: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工商社团志->--第六篇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第五章协助政府恢复经济->第四节协调劳资关系http://www shtong.gov.cn/Newsite/node2/node2245/node4538/node57040/node57054/node57056/userobject1ai4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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