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是由硕士、博士和高校教师组成的专业代写团队所创办的平台。主要为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在 职研究生、单位公司人员、留学生等提供各种专业代写毕业论文服务的网站。提供的写作服务包括:代写MBA论文、代写MPA论文、代写EMBA论文、代写硕 士论文、代写本科毕业论文、代写专科毕业论文、代写研究生论文、代写留学生毕业论文、代写英语论文等等。作为八年的品牌,已经为几万名毕业生服务,让他们 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的考核。本站负责提纲、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并提供不限次数的修改服务。所代写MBA论文价格、代写MPA论文费 用、代写EMBA论文价钱都是最实惠的,欢迎咨询!
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y,男,法学硕士
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林先生,28,信息专业硕士,计算机研究室主任,国家高级电子商务培训讲师。
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7-06-18
一、法律分析
本案先后经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一次再审,可谓一波三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对机电公司提供重型车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型车抵押权登记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某银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三是某银行是否善意取得重型车的抵押权。
(一)重型车抵押权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机动车抵押登记部门。本案中,对于机电公司提供的重型车,某银行和机电公司双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件,该重型车抵押权登记应当合法有效。虽然某担保公司提出其享有重型车的所有权,但这并不能影响某银行对于重型车的抵押权,某担保公司混淆了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区别。
(二)某银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某担保公司认为某银行应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管理规定,查询其抵押物(即重型车)的真实所有权属,但某银行却未履行相关义务,才造成后续不良后果,故某银行存在重大过失。某担保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的除外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查询的”。某担保公司的行业规定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查询通知》的第三点要求,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登陆融资平台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事实上,我们仔细甄别上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和《融资租赁查询通知》的颁布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3月20日,而本案中某银行与机电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的时间为2012年3月,此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登陆融资平台进行查询,也无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依据。假如某银行与机电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的时间是在2014年3月20日以后,那么某银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就值得讨论了。因此,在当时,某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查询抵押物的权属问题,其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某银行是否善意取得重型车的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第23条、24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这类典型动产,由于其高度移动性,如果单纯以交付后占有作为识别权属的方式,其他第三人很难以判断其动产的真实权属,故其动产的权属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当时出资购买重型车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确保自己对于作业车的所有权,应该到正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不是私下里和机电公司签订所谓的书面协议,约定自己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某银行在和机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已经依约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履行了相关贷款给付义务,因此某银行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况且重型车登记在机电公司名下,某银行基于对公示效力的信赖,认为机电公司有权抵押案涉抵押物,法理上属于善意,其善意取得重型车的合法抵押权。即使某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对机电公司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某担保公司,某担保公司拥有了重型车的所谓“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某担保公司也不能对抗某银行的善意取得的抵押权。
二、相关启示
本案中,某担保公司一直和某银行纠缠重型车的所有权、抵押权。虽然经过一审、二审直至最高法院再审,最终认定某银行对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某银行取得完全胜诉,但是该案对商业银行在严格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重视抵押物权属和价值核查、积极组织学习和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监管规定等方面带来的启示值得关注。
(一)重视抵押(质押)登记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商业银行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真学习落实有关不动产、动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准确把握登记机关,到正规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尤其对于机动车、轮船等移动性较高的动产,在办理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时,应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构办理,并且一定要“亲见亲签”,双人复核,确保担保手续的真实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为以后可能的法律清收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严格审查担保物的权属和价值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于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物,应该严格审查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对其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担保物权属清晰,无瑕疵,避免权属出现争议。结合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其变现难易程度,最大限度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
(三)加强学习融资租赁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业管理政策规定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将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业务模块,商业银行要及时跟进学习融资租赁法律规章制度及国家出台的有关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及时调整相关行内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契合融资租赁业务法律规章和行业政策,注重风险管理,紧跟国家金融政策的步伐,服务好实体经济。
TAG标签:
上一篇:夫妻双方法定分别财产制初探
下一篇:如何防范院校标识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