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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院校标识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时间:2017-06-18

1、高职院校的标识

  标识乃记号、符号或标志物。高职院校为了标示自身、便于识别也会选择不同的标识对外代表校方。常见的高职院校标识主要有校名、校标、服务标记、域名等。校名是高职院校对外的名称,是区别于他校最主要的标识。校标是目前很多院校都普遍选择的对外标识,以图案、色彩、文字的结合对外体现院校的向征、代表院校、彰显院校精神。服务标记是高职院校提供特殊服务时选择设计的标识,如对外培训、对外医疗救治等等,会以服务标记作为对外宣传的符号。而网络时代拥有自身网页是每个高校都会做的宣传工作,对招生、就业等各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域名无疑成为了高校对外代表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2、院校标识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高校知识产权之一。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看,高职院校可以对校名、服务标记、校标、域名作注册登记的保护,然而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在该项工作上做得不够完善,院校标识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2.1、侵犯名誉权的风险

  高职院校的名誉是每个院校对外形象的重要保证,是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开展的重要保证。然而司法实践中恶意抢注高校校标、校名事件屡有发生,如2002年仅在北京挂“清华”名字的企业就有2万多家,其中约50%的公司与清华大学无关。院校名称被抢注成为名誉受侵的最主要表现。高职院校的校名、校标尽管没有名校那么出名、被抢注率也不会太高,但一旦出现抢注事件特别是对方将抢注的校名、校标申请为注册商标,用于与院校教学相关的培训教育服务,将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辨识、误认为是院校的招生活动。如果某些实施抢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不诚信行为,更是会给高职院校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

  2.2、无形资产流失的风险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高职院校可以将其校名、校标、服务标记申请为注册商标。然而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我国高职院校中只有少数就校名(含简称)、校标、服务标记申请了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即是否申请注册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一旦院校校名、校标、服务标记被他人抢先注册,就会成为他人的专有权利,无论是注册成为教育培训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都会令高职院校陷入严重后果,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即是如果有其他公司人已抢先将高职院校校名校标注册成为教育培训类服务商标,相应的院校就不得再使用自身的标识作为教育培训标志,否则反而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2.3、被他人假冒的风险

  近几年,在招生工作中高职院校域名被他人假冒、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不知情的考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高职院校的名誉、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网页的开启以域名作为载体,搜索人会以域名选择搜索的网页,域名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事实上域名具有高风险性,我国的高校一般使用三级域名体系,其中国家顶级域名为“cn”,二级教育机构类别域名“edu”,三级域名则为高校的中英文缩写。

  一些不法人员为了欺骗广大网民,会用日常生活中人们较为 熟 悉 的“com”、“net”等 类 别 域 名 替 换“cn”、“edu”等官方域名中的后缀,前面与高校采用相同的拼写,使得普通的网民完全无法识别,再者恶心到百度、360等搜索引擎加以链接,更容易令网民信以为真。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域名为“www.szpt.edu.cn”,恶意注册者可能就注册为“www.szpt.com”以此混淆,特别是用于高考信息的招录骗局,给考生和院校造成严重损害。

  3、知识产权法律防范对策

  针对高职院校可能遭遇的上述法律风险,院校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加以防范。校名、校标、服务标记、域名为主的院校标识保护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风险防范上具有前瞻意识。结合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高职院校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实施防范策略:

  3.1、院校标识注册商标化保护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图案构成,申请注册商标会成商标受到专有化的保护。高职院校可以选择将校名做单纯的文字设计申请注册商标;就校标、服务标记作单纯的图形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将校名校标做文字组合图案的结合设计申请成为注册商标。除了最基本的标准文字图形外,也选择另外设计变形体等相近、相似的文字、图形作扩展的注册申请,防止混淆。高职院校在申请注册的时候,要关注《商标法》的注册要求,应当让商标满足法定可视性、显着性、非冲突性的注册条件,同时更是要注意商标注册的时间防止他人抢先注册。而服务、商品多类别、扩展性的申请可以形成商标壁垒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或变形后实施抢先注册。如某职业技术学院,首先应将校标申请为商标分类中的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类服务商标,同时还应当扩展视角,考虑可能出现的抢注现象,将校名校标另外再申请为与该校专业有关的其他的商品商标,即使该种商品商标并不为该校所生产。既保证院校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也同时防止有关企业借院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欺骗消费者。

  3.2、域名扩展注册保护

  采用同样的拼写、易混淆难识别的后缀对域名加以伪造是网络造假中最易发生的手段。如前所述,利用这类细微差别的域名恶意混淆、伪装成院校网页,会在事实上给高职院校带来极大的法律侵害。针对这一现象,高职院校应当主动出击、及时出击、预先出击。具体操作方法是对极易进行混淆的相近相似域名实施提前注册,把相关域名收归院校名下,即封杀混淆本身存在的路径。如可以将与本校三级域名相近似的域名一并注册,同时除注册“cn”、“edu.cn”结构的域名外,还应将“com”、“net”等相近相似结构的域名一并注册,通过域名服务器的翻译,将所有相近相似结构的注册域名全都直接指向同一IP地址,即可有效防止域名的被抢注、主页的被混淆被伪造风险,从而维护高职院校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赵苑善,周立.高校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程中的校名校誉保护问题[J].科技管理研究,2002,(2):23.
  [3]杨勇胜.高校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选择[J].社会科学家,2007,(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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