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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机电教授,YMT,日本千叶博士,教授
海豚,英国留学管理博士学历
LB,经济管理博士英国交流
maomao,经济硕士管理博士
陈先生,湖南计算机博士,7年教育经验。硕士研究生导师。
BJX,上海交大计算机博士,发表40多篇核心学术论文,
电子计算机类博士,3人组合
LLBZY,5人,工程,园林,农业生态中科院博士,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
浙大,管理硕士,英语专业硕士
y,男,法学硕士
中国XX大学,会计硕士,英语硕士,管理硕士
各一名
熊,浙江,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擅长管理,金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
英语专业硕士,英语,翻译论文
11,硕士,自由撰稿,编辑,经济、法律、品牌
文,硕士,擅长企业管理,行政管理, MBA论文
兰大的硕士,西哲,社科
刘先生,擅长写作金属材料领域的专业论文
澳大利亚摩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的MASTER
医学主治医师,某医学杂志编辑
剑,38,教育学硕士
某核心医学编辑
某中学杂志编辑
R,管理财会硕士,研究员
武汉工程博士,男,土木,结构,水电道路工程等
土木工程硕士,男,35岁,擅长工科土木工程,房建,园林,市政论文
左先生,武大MBA,擅长经济,管理,商业类论文
陈先生,大学本科副教授,英语专业硕士
陆先生,中科院基础医学研究生
杨先生,27岁, 武汉大学硕士,营销管理专业,武汉社科研究员,中国策划研究院协会会员,管理顾问公司总监。擅长经济管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报告。服务客户有中国银行,中银保险,香港铜锣湾百货等著名企业。
林先生,28,信息专业硕士,计算机研究室主任,国家高级电子商务培训讲师。
周先生,31,国内著名DVD品牌技术总监,重点高校讲师,期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电子大赛二等奖,指导老师二等奖。擅长电子类论文。
某艺术工作室,硕士学历,擅长现代艺术美术理论研究及创作。
刘先生,某著名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某著名医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为妇产科护理,以多产,高速,高质量著称。
kerry,北京某著名大学教师,擅长教育类论文。
时间:2017-06-18
经济水平的提升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一些隐藏在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愈发显现。例如贫富差距、社会分化等。而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国家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代民商法中有很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强调个体与公众利益的均衡。因此,相关专家学者也加强了对民商法均衡方面理论的研究,并力求实现有效运用。
一、现代民商法及均衡概述
( 一) 现代民商法概述
现代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由民法和商法构成。其中,民法中包含债权法等,而商法则包含企业法等,两者都属于私法。在实际运用中,能够一同实现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这也使民商法起到了维护市场整体平等性、调节社会与经济关系等作用。
而这一作用的发挥的关键,就是保持均衡。民商法原理的表述中认为,社会主体皆为平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主体力量强弱不一,民商法的实行过程中,必须对不同的主体力量进行适当调节,从而确保社会力量均衡。例如在面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时,应对较弱的一方进行适当扶持,对较强的一方进行适当约束,从而实现社会力量的有效调节。
( 二) 民商法中均衡的解读
在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中,贫富差距问题日益显露,并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种情况的产生,直接就造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及力量的差距[1]。据历史经验证明,这种不平等情况是社会问题的主要诱因之一,因而,为了实现“人人平等”的理念,我国必须对民商法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均衡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而民商法中的均衡,实质上就是对社会主体强弱关系的调节,实现对经济利益、主体权益等的优化,确保社会平等。也就是对当前社会均衡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不均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达到平等的目的。
二、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应用
( 一) 民商法立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民商法最初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健康发展,消除不公平部分,为摄湖中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民商法中包含民法与商法两部分,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也能够相辅相成。
例如民法中更加注重个体的权益,但是若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则与当前我国社会公平公正的追求并不相符。而商法能够对民法进行适当的补充,针对个体之间的商事进行适当处理,从而维护各方权益。由此可见,民商法实质上就是以均衡为基准进行立法的。再例如合同法的发展中,也体现了均衡的运用。
合同就是契约,契约法历经了一段长期的发展,在最初立法阶段,法律的设立与社会实际情况十分相符,维护契约当事人自由订立契约的权利。而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中,则是使契约当事人即使在不平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自身自由契约权利的实行,从而对不公平情况进行限制,实质上也是民商法中均衡作用的展现。
( 二) 侵权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侵权法在发展过程中,有众多学者指出其与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例如某位美国学者,对侵权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认为侵权法责任已经陷入没落,正面临着严重威胁。而这也体现了对侵权法尽快进行调整的急迫要求。侵权责任的拓展,实质上是其原则的调整。例如“过错推动”,就是这一情况的具体体现之一[2]。虽然能够为原告消减一部分举证的负担,而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在适当的减少,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这种情况明显产生了减轻因果关系要求的作用。
同时,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侵权责任的拓展也得以体现。例如现阶段,法官也不再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罗列相应的法律条文,而是将实际案例的列举运用其中,实现了法律的灵活运用。而民商法中的均衡,在侵权法中的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例如权利的类型不断增多,侵权诉讼及赔偿金额在也随之增加,对受害人及行为人的能力能够实现全面的考量,增加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充分展现了当前对侵权法的有效完善以及均衡作用发挥的良好效果,也体现了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另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也体现了对侵权责任的拓展。例如 2009 年,我国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力求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其发展过程中,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仅包含了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还增加了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从而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造成人身残疾或是死亡的情况下,还会增加一定的费用。在财产损失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同样应用了民商法中的均衡原理,都是根据受害方损失情况,结合当时市场价格等进行计算,既避免了赔偿过少,无法补偿受害方损失,也能够有效防止受害方漫天要价,从而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法及民商法的优化完善。
同时,现阶段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及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也实现了均衡的运用。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充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 三) 合同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从上世纪后期,合同法中便出现了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3]。在当时时期,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逐渐向垄断方向发展,使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发生了动荡,禁止滥用全力原则便是在这一情况下,对个人及社会利益起到了协调作用。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个体能力也随之增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社会利益的破坏,并逐渐强调对私权的保护。而从另一方面看,民主主体包含普通及特殊主体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是通过特殊登记程序所获取的。一些学者力求运用这一原则取代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不过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同的,对最原本原则的一种补充。
( 四) 民商法中的均衡发展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均衡的应用问题也将面临着众多的问题。例如当前民商法中存在着众多的空白,需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当前民商法体系协调性不足,存在对某一民事关系的反复重复,需要进行适当的删除及优化。同时,当前民商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满意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加。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消费相关法律条款的增设,正好与当前社会中网上消费的热潮相符,充分满足了人们的需求。
三、结论
民商法是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对经济关系具有关键的系统调作用,其均衡功能能够实现对不公平现象的有效解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加,民商法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完善及调整,实现其均衡作用的有效发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成宸. 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J]. 商,2016,7( 21) :247 - 248.
[2]黄清华.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 社会科学论坛,2014,10( 10) :175 -187.
[3]黄清华. 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4,4( 4) :45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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