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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均衡运用现代民商法

时间:2017-06-18

经济水平的提升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一些隐藏在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愈发显现。例如贫富差距、社会分化等。而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国家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代民商法中有很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强调个体与公众利益的均衡。因此,相关专家学者也加强了对民商法均衡方面理论的研究,并力求实现有效运用。

 

  一、现代民商法及均衡概述

  ( 一) 现代民商法概述

  现代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由民法和商法构成。其中,民法中包含债权法等,而商法则包含企业法等,两者都属于私法。在实际运用中,能够一同实现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这也使民商法起到了维护市场整体平等性、调节社会与经济关系等作用。

  而这一作用的发挥的关键,就是保持均衡。民商法原理的表述中认为,社会主体皆为平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主体力量强弱不一,民商法的实行过程中,必须对不同的主体力量进行适当调节,从而确保社会力量均衡。例如在面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时,应对较弱的一方进行适当扶持,对较强的一方进行适当约束,从而实现社会力量的有效调节。

  ( 二) 民商法中均衡的解读

  在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中,贫富差距问题日益显露,并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种情况的产生,直接就造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及力量的差距[1]。据历史经验证明,这种不平等情况是社会问题的主要诱因之一,因而,为了实现“人人平等”的理念,我国必须对民商法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均衡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而民商法中的均衡,实质上就是对社会主体强弱关系的调节,实现对经济利益、主体权益等的优化,确保社会平等。也就是对当前社会均衡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不均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达到平等的目的。

  二、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应用

  ( 一) 民商法立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民商法最初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健康发展,消除不公平部分,为摄湖中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民商法中包含民法与商法两部分,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也能够相辅相成。
  例如民法中更加注重个体的权益,但是若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则与当前我国社会公平公正的追求并不相符。而商法能够对民法进行适当的补充,针对个体之间的商事进行适当处理,从而维护各方权益。由此可见,民商法实质上就是以均衡为基准进行立法的。再例如合同法的发展中,也体现了均衡的运用。

  合同就是契约,契约法历经了一段长期的发展,在最初立法阶段,法律的设立与社会实际情况十分相符,维护契约当事人自由订立契约的权利。而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中,则是使契约当事人即使在不平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自身自由契约权利的实行,从而对不公平情况进行限制,实质上也是民商法中均衡作用的展现。

  ( 二) 侵权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侵权法在发展过程中,有众多学者指出其与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例如某位美国学者,对侵权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认为侵权法责任已经陷入没落,正面临着严重威胁。而这也体现了对侵权法尽快进行调整的急迫要求。侵权责任的拓展,实质上是其原则的调整。例如“过错推动”,就是这一情况的具体体现之一[2]。虽然能够为原告消减一部分举证的负担,而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在适当的减少,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这种情况明显产生了减轻因果关系要求的作用。

  同时,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侵权责任的拓展也得以体现。例如现阶段,法官也不再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罗列相应的法律条文,而是将实际案例的列举运用其中,实现了法律的灵活运用。而民商法中的均衡,在侵权法中的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例如权利的类型不断增多,侵权诉讼及赔偿金额在也随之增加,对受害人及行为人的能力能够实现全面的考量,增加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充分展现了当前对侵权法的有效完善以及均衡作用发挥的良好效果,也体现了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另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也体现了对侵权责任的拓展。例如 2009 年,我国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力求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其发展过程中,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仅包含了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还增加了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从而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造成人身残疾或是死亡的情况下,还会增加一定的费用。在财产损失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同样应用了民商法中的均衡原理,都是根据受害方损失情况,结合当时市场价格等进行计算,既避免了赔偿过少,无法补偿受害方损失,也能够有效防止受害方漫天要价,从而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法及民商法的优化完善。

  同时,现阶段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及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也实现了均衡的运用。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充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 三) 合同法中对均衡的应用

  从上世纪后期,合同法中便出现了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3]。在当时时期,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逐渐向垄断方向发展,使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发生了动荡,禁止滥用全力原则便是在这一情况下,对个人及社会利益起到了协调作用。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个体能力也随之增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社会利益的破坏,并逐渐强调对私权的保护。而从另一方面看,民主主体包含普通及特殊主体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是通过特殊登记程序所获取的。一些学者力求运用这一原则取代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不过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同的,对最原本原则的一种补充。

  ( 四) 民商法中的均衡发展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均衡的应用问题也将面临着众多的问题。例如当前民商法中存在着众多的空白,需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当前民商法体系协调性不足,存在对某一民事关系的反复重复,需要进行适当的删除及优化。同时,当前民商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满意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加。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消费相关法律条款的增设,正好与当前社会中网上消费的热潮相符,充分满足了人们的需求。

  三、结论

  民商法是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对经济关系具有关键的系统调作用,其均衡功能能够实现对不公平现象的有效解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加,民商法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完善及调整,实现其均衡作用的有效发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成宸. 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J]. 商,2016,7( 21) :247 - 248.
  [2]黄清华.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 社会科学论坛,2014,10( 10) :175 -187.
  [3]黄清华. 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4,4( 4) :45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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