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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我国所有制界线

时间:2019-09-27



  一、 引 言

  为了进一步激活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潜力,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决定》 指出: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意味着中央将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 促进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互补共进, 共同促进中国经济的大发展。
  然而现实存在的所有制鸿沟, 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不同境遇和待遇, 却极大地抑制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 正如全国政协常委、 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研究员 (2013) 指出的: “现在,隐性或显性地为维持既定所有制的比重, 无论政府管理还是涉及企业的许多政策, 甚至社会舆论,几乎都打上了 ‘所有制烙印’。 相应地, 包括已经上市的公司, 每家企业头上都有一个 ‘所有制标签’, 在市场中形成了一条很深的 ‘所有制鸿沟’,国有企业和银行更倾向于在国有经济内部进行交易。 所有制歧视割裂了市场, 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增长潜力, 而且使跨所有制的人才、 技术、商品以及产权等生产要素流动都遇到了较大的非经济因素的干扰, 降低了整体经济效率。” “实际上企业按所有制被分成了 ‘三六九等’, 在获取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 特许经营权、 政府项目、银行贷款、 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国企属 ‘体制内’, 有行政级别, 具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 外资企业有较强实力, 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青睐; 民营企业则处于最为不利的地位。 近年, 有的地方为做大国企, 不惜强制盈利的民营企业被亏损国企兼并。在煤炭、 民航等领域屡屡出现民企进入又被挤出的案例。”
  可见, 民营经济在现实经济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这不但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而且也制约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 《决定》 强调指出, 要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并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 “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 保值增值、 提高竞争力, 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然而, 《决定》 出台后, 根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的调查 (2014), 民营企业 表现积极, 而国有企业则大多持观望态度。 国有企业持观望态度的原因, 一是缺乏具体政策和办法,二是担心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担心失去控股权。
  目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障碍很多, 其中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国有经济是原因之一。 对此,丁是钉和张本 (2013)认为, 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国有经济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 “有门难进”, 主要表现为 “玻璃门” 和 “弹簧门” 现象; 二是“门不敢进”, 主要表现为妖魔化非公经济, 认为民企操作不规范, 和民企合作赚了没荣誉亏了有风险, 对民企加以排斥; 三是 “门不想进”, 因为最先能够对民资开放的一定是那些国有资本不赚钱, 甚至是遇到麻烦的领域。 国务院国资委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楠 (2014)则认为, 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国有经济的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的障碍, 譬如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 中央说要取消但总是落实不了。 这就是说, 政府总是把国有企业当成附属机构, 进行行政化管理, 民间资本的进入则对这种行政化管理体制构成了直接威胁, 这也可以解释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主张 “政企分开” 和 “政资分开”, 但这个主张至今难以实现的现象。 这意味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最大的障碍是政府。
  如果说 20 世纪 90 年代初 “姓社姓资” 问题的大突破, 大大解放了思想,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障碍, 那么今天进一步打破所有制界限, 破除 “所有制鸿沟”, 摆脱 “姓国姓民” 的桎梏, 将大大释放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潜力。

  二、 所有制界限的根源

  上述现象说明所有制界限十分鲜明, 不打破所有制界限, 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相互融合、 互补共进, 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大发展的局面就难以形成。 那么存在所有制界限的根源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 根源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地认为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而民间资本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具有危害性。
  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地认为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这种思想源自于苏联。 苏联领导人, 根据自己的所谓 “理论创新”, 认为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越牢靠, 计划经济多一点还是少一点是涉及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问题,并把它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 沿袭了苏联的做法, 追求一大二公, 认为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越好, 越纯越好, 因此要逐步地铲除私有资本, 割资本主义的尾巴, 在经济体制上借鉴苏联的做法,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摒弃市场经济体制。
  事实上,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观点并没有理论根据。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中, 并没有通过国有经济这个经济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中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即社会主义社会, 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自然结果, 劳动者联合所有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它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或党派 “强制” 的结果。
  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 都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是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中所说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 “过渡时期”, 或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因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剥削的社会, 国家已经消亡, 而“过渡时期” 或称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阶级剥削和阶级差别, 国家依然存在, 共产党执政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怎样的经济体制以及其根本任务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论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自邓小平南巡之后, 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这就从实践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怎样的经济体制的问题。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或目标, 邓小平指出: “我们要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 这就叫社会主义。”, 并明确指出: “走社会主义道路, 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
  共同富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发展生产力, 因为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可能 “富裕”; 二是没有两极分化, 如果生产力发展了, 社会富裕了, 却造成了两极分化, 就不能说是 “共同” 富裕。
  但是实现共同富裕并不一定需要国有经济占主导, 或者说国有经济占主导并不一定能实现共同富裕。 中国改革开放前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 (占比 90%以上), 但并没有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后, 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 目前下降到 1/3 或 1/3 以下, 但中国的经济总量却不断提高, 人民的总体富裕程度不断提升, 虽然还没有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但正不断向这个目标迈进。因此, 国有经济是否占主导与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没有必然的关系, 它也与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没有关联。
  正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 着名经济学家高尚全所指出的: “如果将国有经济定位为党的执政基础, 有四种现象就不好解释。 第一,苏联垮台时, 国有经济一统天下, 它为什么就没有支撑苏联共产党继续执政、 社会主义制度持续下去? 第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国有经济比重都比较高, 基本上在30%~35%, 也没有人说他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 浙江的国有经济投资很少, 但恰恰是经济发展比较快, 人民较富裕, 社会较稳定; 第四, 越南的国有经济比重比我们低得多, 但没有人说越南不是社会主义。”
  如果说国有经济占主导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那么其逻辑关系应当是, 先有国有经济占主导,后有共产党执政。 但是, 事实却正好相反, 是先有中国共产党执政, 后有国有经济的主导。 另一方面, 如果说国有经济占主导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 那么当国有经济不占主导的时候, 共产党就会失去执政基础。 但是现阶段, 国有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已降为 1/3 或 1/3 以下,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却丝毫没有受到动摇。
  因此, 把国有经济占主导视为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既没有事实根据, 也没有理论根据, 且不符合逻辑。 那么,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呢?这就需要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上找答案。 众所周知,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根本标志。
  换言之, 只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赢得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就牢固了, 否则就危殆了。 “苏联垮台时, 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它为什么就没有支撑苏联共产党继续执政、 社会主义制度持续下去” 的原因主要是苏联共产党没有贯彻其宗旨, 脱离了人民、 脱离了群众。 因此,高尚全认为: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的高低, 而根本的是在于三个 ‘民’:民心、 民生和民意。 得民心者得天下; 为了得民心要把民生搞上去; 民意, 也就是老百姓必须有话语权、 参与权、 监督权, 有尊严。 有了这三‘民’, 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就牢固多了。”

  三、 如何打破所有制界线

  打破所有制界线, 最重要的要是在思想上打破所有制界线。 如果思想观念上认为, 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 是社会主义 (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下同) 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 那么只要是共产党执政, 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打破所有制界线就是不可能的。 上文从理论、 事实和逻辑角度充分论证了, 国有经济既不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条件, 也不是必要条件,这就为打破所有制界线扫清了思想和观念障碍。
  下面就具体操作层面提出如何打破所有制界线。

  (一) 对国有企业

  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国有企业改革如何打破所有制界线的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度最高、 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对此, 我们认为, 首先必须对国有企业的功能进行准确地定位, 定位不准确就难以找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突破口。
  国有企业是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 无论社会制度如何, 生产力发展程度怎样, 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 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呢? 从理论上说, 市场经济这只 “看不见的手”存在缺陷, 需要政府这只 “看得见的手” 加以调节。 但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很多, 譬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 政府购买生产与服务, 等等。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出发, 政府采用何种手段调节市场经济, 主要视交易成本的大小而定, 哪一种手段交易成本最低就采用哪一种手段。 对不同的国 家而言 , 因政 府使用各种手段的交易成本不同, 以及市场失灵的程度不同, 采用的某一种手段的多少就存在差异。 当然,不排除某些国家不是理性地比较各种手段的交易成本, 而是受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偏爱使用某种手段, 譬如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 偏爱使用国有企业这种手段而不考虑其使用的比较成本, 而某些国家则受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 偏爱使用政府购买生产与服务的方式。
  各个国家市场成熟程度不同, 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差异, 因而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范围存在差异。美英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较为成熟, 法制比较完善, 人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的意识较强,因而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范围较之发展中国家要低得多、 小得多。 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 转轨时间不长, 市场发育还不是很成熟, 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人们遵守市场规则的意识还不是很强, 因此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范围比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要严重得多、 广泛得多。 因此, 我们认为, 中国政府调节市场失灵应当效仿美英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既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普遍性, 又具有转轨、 后发、 伦理型国家市场经济的特殊性。 因此, 中国政府必须弥补这四种市场失灵, 而国有企业是政府弥补这四种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之一。

  1. 国有企业可以 弥补市场 经济国 家 共有的 市场失灵现象

  即使像美英等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存在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 这说明国有企业在现历史阶段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还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如科斯 (1960)所指出的, 在某种程度上说, 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 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国有企业既是政府的替代物,又是市场的替代物, 它既可以节约政府的交易费用, 又可以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 因此 , 只要使用得当, 国有企业与其它节约政府交易费用的工具相比, 具有一定的优势。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不够完善, 但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已经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正向决定性作用迈进。 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具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 因而也存在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失灵现象。 因而, 也需要利用国有企业弥补普遍性的市场失灵。

  2. 国有企业可以 弥补转轨 国家特有的市场失灵现象

  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 而且正处于转轨的过程中。 在这一过程中, 既存在帕累托改进, 也存在卡尔多改进或希克斯改进。 卡尔多改进或希克斯改进则意味着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 在一部分人利益增进的同时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 需要对利益受损的这部分人加以补偿以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 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的比重较高, 为了推进增量改革, 需要国有企业做出牺牲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支付改革成本。 正如祝岩松和张晓文所指出的: “没有国有经济对改革成本的支付, 非国有经济等增量部门的所谓高效率是不可想象的。 可以想见, 只要改革没有完成, 国有经济就必须继续为其支付有关成本, 对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引导作用, 包括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 引导非国有企业沿着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方向等方面支付制度变迁成本。”
  另一方面, 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是很强,国家欲通过法律法规贯彻其思想的做法有时很难实现, 而通过政府行政控制的国有企业则相对比较容易达到目的。 譬如 2010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 的文件, 但不少非国有企业迟迟不愿执行, 而国有企业则在政府行政权力的推动下相对来说执行得比较好。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但转轨国家的人们, 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 因此市场失灵现象比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更加严重, 而此时国有企业则能够较好地弥补这种市场失灵。

  3. 国有企业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专有的市场失灵现象

  发展中国家, 由于市场不发达, 市场主体自我协调能力低, 市场协调失败较为普遍, 这是由市场缺乏而导致的市场协调问题。 另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常常由于私人资本的力量相对弱小, 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 因此, 发展中国家普遍通过国家的力量发展国有经济, 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为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 同时为私人资本的发展创造条件, 带动和引导私人资本的发展, 以增强本国经济竞争的实力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长。
  发展中国家往往还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依靠市场自身短时期内难以解决这一难题。因此, 发展国有企业以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底子薄、 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因此尤其需要依靠国有企业弥补发展中国家专有的市场失灵现象。

  4. 国有企业可以弥补我国独有的由伦理社会

  向法治社会变迁而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发达的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较为完备的法制基础上的, 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匿名经济, 不同的市场主体依靠法制协调市场关系, 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才能不断发展, 交易的深度和广度才能不断拓展。 而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 对经济社会的管理主要靠人治而不是法治。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 伦理社会的人治经济的缺陷日益凸显, 阻碍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做大做强。 譬如, 研究表明,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有 80%以上是家族企业, 几乎全部的中小民营企业为家族所有。 因此, 通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可以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由人治管理转型为现代化的制度化管理, 在促进经营理念转型的过程中, 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同时, 通过国有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使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改造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一过程中, 也会使中国的资本市场、 经理市场以及其它要素市场不断得到发育壮大, 法治意识不断得到培育, 最终规范化的法治经济得以形成。

  (二) 改革国有企业管理方式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 《决定》 强调要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但目前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使得民营资本难以进入, 即使民营资本进入了, 也难以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真正地融合。 譬如, 自 1999 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 概念以来, 虽然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 据统计, 我国已有 90%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股份制改造, 到 2012 年底, 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份比例已超过 53%, 但是符合 《决定》 要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却很少。 据调查, 中央企业现有113家, 真正实现股份多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有 8家, 而且基本没有实行规范化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职业经理人制度, 这些企业仍然实行政府行政化管理。 这意味着即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混合” 了, 但所有制界线在企业内依然明显, 打破所有制界线仍然任重而道远。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 除了理念上的问题以外, 与国有企业管理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相关。 因此,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对此,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 这更加突出了出资人代表的性质, 更加突出了国有资本的运作, 更加强调从出资人的角度来加强监管。 今后各级国资委将主要以产权管理为纽带, 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 围绕“管好资本” 落实出资人的职责, 不干预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 不干预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主要以管资本的方式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关联, 不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 不同的资本同股同权同利,不再给企业定行政级别, 企业经理人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公司实行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不但有利于不同所有制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深度融合, 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实现保值增值、 提高竞争力,消除企业内的所有制鸿沟, 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也有利于国有资本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形势迅速调整布局, 有效调控宏观经济形势。

  (三) 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政府应依法行政。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责范围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 提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水平,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 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取消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手段, 政府不再以言代法, 而要以法律法规为行政准绳, 使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改革政府与市场关系, 要以营造各种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体制基础。 取消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划界, 不再以国有和民营划分准入杠杠, 而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 让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使各类市场主体同样公平参与准入领域竞争。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 绝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资产, 国家都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持有、 经营和管理, 使国有企业在劳动、 管理、 技术、 人才、资本等方面的生产要素功能与民营企业同质化,实现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政府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 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 控股、 并购等多种形式,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政府要拓宽民间资本融资渠道, 降低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 允许民营资本创办各类金融机构, 鼓励发展中小银行、 证券公司、 担保公司、 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 完善市场体系

  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是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 共同发展的基础。 因此, 应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建设, 坚决打破地域歧视、 所有制歧视和地区封锁, 推进各地区市场准入与管理的公开化、 公平化和规范化。
  目前, 我国公平、 开放、 透明的市场规则远未形成, 在许多重要行业还存在国有经济垄断行为, 非公经济企业进入仍然困难重重。 《决定》指出: “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 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
  因此, 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加快推进铁路、 电力、电信等网状行业体制改革, 推动基础网络建设,维护业务与网上经营业务分开, 破除行业垄断,提升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铁路行业要加快市场化、企业化改革, 实现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稳步开展输、 配电分开试点。 继续推进石油、 民航、 盐业、 烟草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创新行业发展模式,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 提高行业透明度。
  在破除行业垄断和资源垄断的同时, 大力发展各种要素市场, 譬如资本市场、 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 劳动力市场,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离不开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譬如监督性中介组织、 协调性中介组织、 咨询性中介组织、 代理性中介组织、经纪性中介组织、 公证性中介组织等中介组织,它是联系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 有 助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有助于打破所有制界线。 当今时代,任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都离不开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 其作用在于缓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直接对立和矛盾, 形成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的局面, 它是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五) 完善法制体系

  《决定》 指出: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 为今后中国完善法制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经济发展既离不开 “有为的政府”, 也离不开“有效的市场”,但不受约束的政府和不受规范的市场同样是有害的。 目前, 我国正处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 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 防止国家权力的 “过度膨胀”; 同时, 国家也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权利, 防止“私权滥用”。
  石军指出: “目前, 我国产权保护和产权流动制度还不健全,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和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非公经济企业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因此, 当前应当按照 《决定》 的要求, 完善法制体系, 纠正歧视非公经济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上树立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的思想。

  四、 结 语

  20 世纪 90 年代初 “姓社姓资 ” 问题的大突破,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障碍,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但是而今中国经济社会要进一步大发展却面临着 “所有制界限” 的鸿沟所带来的挑战和制约。 理论与实践皆表明, 只有消除 “国资民资不平等” 的 “所有制界限” 问题, 才能进一步释放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潜力。
  本文提出四项打破所有制界限的政策建议:
  第一, 在思想理论上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党执政的基础问题。 我们认为, 该基础不是国有经济的比重高低, 而是要回归共产党执政的宗旨, 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只有落实了这个宗旨, 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就牢固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共同富裕, 就能实现。 第二,要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资源配置方面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政府应依法行政, 平等对待各种资本的权益, 实现 “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 的有机结合。 第三, 要对国有企业科学定位, 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 以管资本为主代替对企业经营事务的直接管理。 第四,要完善市场体系和法制体系, 保护不同资本的平等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各种资本主体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的权利。打破所有制界线任重而道远, 但只有打破了所有制界限,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 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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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清泰.关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思考[N].北京日报,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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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丁是钉,张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前提是公权力退出市场[N].中国企业报,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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