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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创新

时间:2019-09-27

摘 要

  随着比特币的出现,作为其底层技术的区块链技术日益受到关注。区块链技术自身的去中心化、强信任机制的技术革新与金融本质相契合,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并加强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严重滞后于区块链金融创新。在区块链技术发展中,监管者亟需改革现有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才能契合新技术带来的新监管需求。

  区块链金融具有着引用新的信用机制、打破行业界限以及降低价值转移成本的价值。目前主流区块链系统中"Token 范式"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契机。区块链金融的实践样态按照行业可以分为区块链+证券、区块链+保险、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与区块链+P2P 等。我国从 2013 年开始针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但仍采用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监管方式,应用命令管控型监管模式,这抑制了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包含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理念滞后、中心化监管体系不适应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区块链金融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以及区块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四个方面。首先,监管机构采用从严监管的原则和理念,对区块链金融模式的理解、尊重和包容不足。其次,因为 Token 范式突破原有法律关系客体范围,新型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传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再适用,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依据不足。再次,政府中心化的管制型监管体系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收效甚微。中心化的监管体系不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也忽略了区块链金融去中介的特性,仍然以资本不足为监管切入点。最后,由于区块链技术自身特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是缺乏适应区块链金融特征的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国外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措施多种多样,但是主要可以区分严格监管、折中监管与放松监管三个监管模式。本文认为应当依循技术治理思路,完善我国监管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本文主张区块链技术应该与法律监管保持良性互动与融合,在监管理念上一方面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协同技术监管效用与法律监管效用。针对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具体建议,一是完善法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区块链金融监管的立法和释法工作;二是构建技术驱动型监管体系,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监管主体的权力、推进监管科技进步并且确定合适的技术标准;三是结合我国实际,引进监管沙盒对我国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 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currency, as its underlying technology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s own decentralization and strong trust mechanism is consistent with the financial essence, which has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promoted th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trengthened the trend of mixed operation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At the same time, the current chain financial law regulation system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the block chai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block chai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inancial regulators need to reform the existing block chain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can fit new technology bring new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lockchain finance has the value of introducing new credit mechanism, breaking industry boundaries and reducing the cost of value transfer. At present, the "Token paradigm" in the mainstream blockchain system i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integr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finance.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the practical state of blockchain finance can be divided into blockchain + securities, blockchain + insurance, blockchain + supply chain finance and blockchain +P2P. Faced with such rapid development, China began to regulate blockchain finance in 2013. China still adopts the regulatory mode dominated by administrative orders and applies the command-based regulatory mode, which inhibits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blockchain financ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blockchain finance in China include four aspects: the lagging concept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blockchain finance, the inadaptation of the centralized supervision system to the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finance, the imperfect legal and regulatory basis of blockchain finance, and the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consumers. First of all, regulators adopt the principle and concept of strict supervision, and lack of understanding, respect and tolerance of the blockchain financial model. Secondly, because the Token paradigm breaks through the scope of objects of the original legal relationship, the new legal relationship is difficult to define, the traditional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s no longer applicable, and the legal basis for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is insufficient. Thirdly, the government-centered regulatory supervision system has little effect on the supervision of blockchain finance. The centralized regulatory system does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tinuous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but also igno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lock chain 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 and still takes capital shortage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supervision. Finally, due to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there is a lack of specific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adapted to the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blockchain.

  Foreign legal supervision measures for blockchain finance are various, but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regulatory modes: strict supervision, compromise supervision and deregula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we should follow the idea of technical governance to 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This paper advocates that blockchain technology should maintain a positive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with legal supervision. On the one h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balanced, and on the other h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coordinated. On 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first i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regul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o a good job in legi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Second, we should build a technology-driven regulatory system, allocate the powers of central and local regulatory bodies,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determine appropriate technical standards. Third, we introduce regulatory sandbox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ese consumers.

  Key words Blockchain Internet Finance Legal supervision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1.1.1 选题背景

  作为构建比特币基础的区块链技术受到了互联网界人士瞩目。区块链技术预兆着价值互联网①的到来,被认为是构建价值互联网的基础协议之一。②它将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功能革新为价值传递,革新了世界金融体系。国际上于 2015 年 9 月,由 42 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 R3CEV 联盟③宣布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制定适应区块链技术试验和发展的标准。而国内国有六大银行已经开始推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测试,涉及到包含贸易融资、数字货币交易以及公益扶贫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融合的加深,区块链技术也受到监管机构关注。为了顺应金融和科技融合的趋势,并鉴于区块链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和潜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2016 年发布的《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提出,要"探索分布式账本技术在提高批发和零售金融基础设施透明度、有效性、安全性和可得性方面的潜力".在 2017年之前,我国的区块链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挖矿"和炒作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伴随着我国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出现了区块链技术 2.0 与区块链 3.0.当前,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应用到智能合约、供应链金融、保险等领域中。

  与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迅猛形成反差的是,我国监管机构针对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主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落后于科技发展。从 2013 年开始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制我国区块链金融行业。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金融机构经营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是没有禁止风险自负的数字货币交易;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停止与数字货币相关代币融资活动。同时,一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也作出回应,比如 2017 年 9 月 15 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地区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要求》,规定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停止的最终时间。随后比特币中国、火币网、OKCoin 币行等交易平台在2017 年 9 月底全面停止国内集中交易。2018 年则是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拐点".

  2018 年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司发布公告将筹建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技术标准化委员会。2018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支持创建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①,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区块链存储和验证的功能与价值。

  上述做法,一方面显示出监管部门严格控制区块链金融发展风险的态度,另一方面则显示我国政府肯定区块链金融价值的立场。但是仅仅依靠几个部门文件对区块链金融进行法律监管,并没有很好的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关系。我国尚未具备完善的区块链金融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能够适应区块链金融发展特点实现有效监管的法律监管体系。因此,结合区块链金融自身的特点法律监管需求,通过分析我国区块链金融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寻求解决思路迫在眉睫。

  1.1.2 研究目的

  以数字货币为主的区块链金融应用的野蛮生长冲击了既有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区块链金融兼备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特性,融合了两者高风险属性。区块链金融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捷、交叉传染更严重、危害影响更广泛、风险监管更困难。监管部门只有认清区块链金融法律风险,才能有效规制区块链金融发展。一方面,本研究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准确地识别区块链金融风险、改进区块链金融风险防范与行业监管,从而为科技金融的创新保驾护航。另一方面,结合国内外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域外成功过的监管经验,产生科学的认知,探索完善监管区块链金融体系的思路。

  1.2 国内外研究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数字货币(Digital Cryptocurrency)。比特币的广泛应用前景表明区块链技术改革金融体系的巨大的潜力。Harvey 分析了比特币运行机理并且界定比特币为一种加密数字资产(Crypto Finance)。RoblehAli,BarrdearJ 等研究发现在现实之中很少存在着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使用的场景,但是在可预见的未来比特币将会给现有的货币体系带来诸多影响。数字货币与传统的货币的区别主要在于发行媒介和发行的激励机制方面的差别,由此全球各国强化了加密货币的监管与规制。

  2.金融交易及清算(Financial Trading&Clearing)。Ioannis Anagnostopoulos 针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运行的机制进行了梳理,着重指出了点对点机制对区块链交易监管的冲击。① Brummer 也从技术角度探讨了区块链是如何影响金融市场并且给金融市场的监管设置了诸多难题。区块链技术虽然增强了市场交易的自动化,但是去中介化的技术却让监管机构难以对场外金融交易做出有效监管。

  3.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Zaheer Allam 探讨了智能合同的概念及其与商业行为的融合,并进一步概述了其适用性的优势和局限。②Romulo Luciano 利用层次分析法(AHP)探讨了智能合同应用中四个关键的系统风险群体。③3.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因为区块链技术自身特点天然契合公司股权交易和所有权登记,D.Y ermack 讨论了区块链对公司治理中多个参与方(如公司管理层、投资者、审计等)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区块链技术融入到上市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后,股东持股情况将完全透明且可追溯,避免内部交易(Insider-Trading)以及日期倒签(Back-Dating)等负面行为,从而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1.2.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集中于区块链金融行业实践方面,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方面理论研究就匮乏,尤其是法学研究成果不多。本文对既有的学术文献进行梳理如下:

  1.2.2.1 区块链金融监管文献综述

  1. 数字货币监管。许井荣提出加强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引进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侧重构建合理的行业自律。并且提议构建数字货币的系统,从源头上防范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的风险;①林晓轩提出区块链技术自身特征与数字货币、票据、证券等金融个工具相互融合,并且承认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建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价值;②邵宇认为伴随着区块链金融行业发展,区块链金融将会呈现出高透明度、高安全性以及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的特性,需要借鉴域外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强化区块链金融发展③。

  2. 票据市场监管。上海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课题组认可区块链技术特点与票据能够相互融合,讨论了区块链票据的应用场景和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④;赵田雨提出引入包容性沙盒监管机制,实现区块链金融分业监管。⑤为了应对区块链对票据市场的影响,应当利用多种的技术监管区块链票据,利用法律和智慧监管的手段实现智能化监管;何隽铭认为针对数字货币衍生出的 ICO,应当明确 ICO 的概念以及本质,从而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之中找到 ICO 的法律地位,并且引入沙盒机制监管 ICO.⑥

  3.行业监管。黄锐从考察域外监管政策方面总结了监管经验,认为应该及时界定和管理监管对象、建立沙盒机制;⑦杨东在论述了区块链与新金融的三个应用方面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完善"电子证据"的观点;⑧陈志峰、钱如锦提出了通过"授权型立法"模式,认为构建"中国式沙箱监管"为核心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将会是我国相关机制发展的路径依赖;⑨吴燕妮提出了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和监管方面的压力,提出了监管区块链金融的新路径,明确科技金融与监管科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利用监管科技严格监管税收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运用监管科技以弹性处理手段合理控制区块链金融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和市场失灵;⑩朱娟从智慧监管视角探讨了法律监管应当从监管理念、监管主体、规制方法等多方面构建法律监管体系。①

  1.2.2.2 互联网金融监管文献综述

  冯果认为在技术与资本融合趋势下,改革以简单控制为主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采取积极引导、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在发挥技术革新优势和实现有效监管寻求平衡;②许可认为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应用上的一致性,并没有消除两者在本质上的冲突,监管科技同样面对着失灵的窘境。许可提出法律监管的理念应当由监管向治理转变,从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向 "自下而上的协商性"转变,权威来源从 "法律"向 "契约与软法"转变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路;③苏建、陈凡提出应当以法律为指导促进技术政策法律化。遵循法律规范的一般特征,推进技术政策向法律规范转化,以此适应法律调整的事项;④毛志刚通过归纳英国监管互联网技术的经验,提出了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力,并且认可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核心作用;⑤许多奇认为实现"一行两会"分业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认为改革之后的监管体系具有着"淡中心化"的特征。

  ⑥刘辉认为政府在规制互联网金融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适当的主体以及确定的控制力度。更新立法理念,改革立法体制与方法。⑦综上所述,国内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的研究,从形式上而言,包括着作以及学术论文及专题报告;从研究内容上来看,主要着重区块链金融的技术应用分析、区块链金融对监管的挑战、区块链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数字货币的监管等;从提出的监管的建议角度而言,行业监委会或者课题组针对区块链金融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解决措施,着重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总之,国内学者对于区块链金融的价值认识普遍较为一致,但是对于如何进行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众说纷纭。在如何分配中央监管权力和地方监管权力、采用何种监管模式与机制、如何平衡技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一般性规则应当如何被应用到区块链金融监管之中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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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论文创新点

  第二章 区块链金融一般问题
  2.1 区块链概念界定
  2.1.1 区块链技术特征
  2.1.2 区块链技术发展历程

  2.2 区块链金融概念界定
  2.3 区块链金融价值论成及实践样态
  2.3.1 区块链金融价值论成
  2.3.2 区块链金融实践样态

  第三章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3.2 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3.2.1 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滞后
  3.2.2 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监管依据不完善
  3.2.3 中心化监管体系与去中介化特性错配
  3.2.4 区块链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特定保护机制

  第四章 国外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考察与启示
  4.1 国外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考察
  4.1.1 美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
  4.1.2 欧盟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
  4.1.3 日本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
  4.1.4 英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
  4.2 国外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启示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建议
  5.1 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理念
  5.1.1 平衡金融创新和法律监管
  5.1.2 协同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

  5.2 完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5.3 构建技术驱动型监管体系
  5.3.1 合理配置区块链金融监管权力
  5.3.2 确定合适的技术标准
  5.4 引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沙盒机制

结 语

  区块链是一种新兴技术,有着无限前景。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发展之中的重要领域。区块链金融发展道路不免曲折不。本文提出的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对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何种监管模式和体系,监管区块链金融采用何种监管态度、提升科技金融创新效率以及建构法律与科技互动的区块链金融法律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管者应到以包容开放的态度,给予区块链金融技术适当的试错、创新空间;采用技术驱动型监管模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机制,防止金融风险以及重大损失的发生。在可控的环境内提升监管者对区块链金融的了解认知,也可预防风险和损失在日后的爆发。

  区块链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监管者采用何种的态度进行监管必然影响着区块链金融的发展。但是,区块链金融给社会以及监管者留下了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本文虽然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方式做出了一定的探讨,但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心化的监管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金融之中有效履行职能呢?区块链技术可以跨越国家,各国家的监管者如何在虚拟网络空间之中执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并存,但是作为监管者应该直面风险。合理地处置风险,发挥监管者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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